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潼南府發〔2024〕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潼南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潼南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
實施“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是新時代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重要舉措。為推動實現生態環境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結合“十四五”相關規劃要求,實施我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調整,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建立與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一、調整原則
(一)堅持底線約束。堅持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的底線,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硬約束。
(二)強化空間管控。落實“十四五”生態環境管理目標,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三)突出分類準入。聚焦生態環境特征、目標和問題,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利用效率等維度,差異化調整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二、調整結果
(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
依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等調整情況,結合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實際,調整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類環境管控單元,分區分類實施精細化管控。優先保護單元突出系統性保護,保持空間格局基本穩定,部分單元對生態保護紅線予以整合;重點管控單元突出精細化管理,空間格局與環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單元根據產業園區和城鎮開發邊界進行細分;一般管控單元保持基本穩定,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預留空間。
調整后,潼南區國土空間按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大類劃分為21個環境管控單元。其中,優先保護單元7個,面積占比5.1%;重點管控單元10個,面積占比48.1%;一般管控單元4個,面積占比46.8%。
(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調整結果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保持一定的延續性,維持“市級總體管控要求—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單元管控要求”三個層級框架,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為核心,實施差異化管理。潼南區總體管控要求作為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的補充和完善,在調整后的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上進一步篩選、細化、優化,形成了總體管控要求12條。同時,結合調整后環境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主要特征、突出問題和環境質量目標,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導向,提出了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單元管控要求。
各鎮街、區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實施意見》(潼南府發〔2020〕8號)和本次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結果,深入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充分應用在服務我區重大發展戰略實施的全過程,應用在治水、治氣、治土、治廢、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鄉等生態環境治理的各方面,應用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產業布局、工業園區管理、用地審批、項目建設等重要領域,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底線約束和決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區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附件:1.潼南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分布圖(2023)
2.潼南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統計表(2023年)
3.潼南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總體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潼南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分布圖(2023年)
附件2
潼南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統計表(2023年)
表1 潼南區環境管控單元總體情況
區縣 |
優先保護單元 |
重點管控單元 |
一般管控單元 | |||
個數 |
面積占比(%) |
個數 |
面積占比(%) |
個數 |
面積占比(%) | |
潼南區 |
7 |
5.1 |
10 |
48.1 |
4 |
46.8 |
表2 潼南區環境管控單元名稱及編碼
序號 |
單元類別 |
單元名稱 |
單元編碼 |
要素構成 |
1 |
優先保護單元 |
潼南區涪江河人工運河潼南區自來水 公司水源地 |
ZH50015210001 |
城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
2 |
優先保護單元 |
潼南區涪江河潼南縣自來水公司水源地 |
ZH50015210002 |
城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
3 |
優先保護單元 |
重慶市馬鞍山森林公園 |
ZH50015210003 |
森林公園 |
4 |
優先保護單元 |
重慶涪江國家濕地公園 |
ZH50015210004 |
濕地公園 |
5 |
優先保護單元 |
潼南區生態保護紅線 |
ZH50015210005 |
生態保護紅線 |
6 |
優先保護單元 |
定明山-運河市級風景名勝區 |
ZH50015210006 |
風景名勝區 |
7 |
優先保護單元 |
潼南區一般生態空間-水土保持 |
ZH50015210007 |
水土保持功能區 |
8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城區片區 |
ZH50015220001 |
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大氣環境高排放區、水環境工業-城鎮生活污染重點管控區 |
9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東區片區 |
ZH50015220002 |
大氣環境高排放區、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 |
10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東區拓展片區 |
ZH50015220003 |
大氣環境高排放區、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水環境農業污染重點管控區 |
11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其它鎮域片區 |
ZH50015220004 |
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 |
12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重點管控單元-瓊江潼南下游段 |
ZH50015220005 |
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 |
13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重點管控單元-涪江太和 |
ZH50015220006 |
水環境農業污染重點管控區 |
14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重點管控單元-瓊江潼南上游段 |
ZH50015220007 |
水環境農業污染重點管控區 |
15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重點管控單元-涪江壇罐窯河 |
ZH50015220008 |
水環境農業污染重點管控區 |
16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重點管控單元-涪江潼南桂林街道 |
ZH50015220009 |
水環境工業-城鎮生活污染重點 管控區 |
17 |
重點管控單元 |
潼南區重點管控單元-涪江潼南中游段 |
ZH50015220010 |
水環境工業-城鎮生活污染重點 管控區 |
18 |
一般管控單元 |
潼南區一般管控單元-涪江古溪河 |
ZH50015230001 |
水環境一般管控區 |
19 |
一般管控單元 |
潼南區一般管控單元-涪江潼南上游段 |
ZH50015230002 |
水環境一般管控區 |
20 |
一般管控單元 |
潼南區一般管控單元-瓊江復興河 |
ZH50015230003 |
水環境一般管控區 大氣環境弱擴散區 |
21 |
一般管控單元 |
潼南區一般管控單元-瓊江塘壩河 |
ZH50015230004 |
水環境一般管控區 |
附件3
潼南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總體管控要求(2023年)
管控類型 |
管控要求 |
對應識別的 重大問題 |
空間布局約束 |
第一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一條至第七條。 |
/ |
第二條 加快化工園區北區企業環保搬遷,化工園區北區原則不新建高污染化工項目(現有化工項目技術改造、產業升級及新建無污染/低污染項目除外)。 |
化工園區北區臨近城區,風險防范壓力大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三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八條至第十五條。 |
/ |
第四條 強化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配套污水管網排查整治,推動園區生產廢水應納盡納。東區拓展區(A、B)應采取雨污分流,按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須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 |
水環境基礎設施仍待完善 | |
第五條 推進新區分流制雨、污水管網建設,加快實施老區雨、污混錯接點整治及分流改造。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改擴建,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能。 | ||
第六條 持續開展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強化種植、養殖等農業面源污染的治理與防控,強化檸檬、蔬菜、中藥材、調味品等特色農產品精深加工和食品加工產業的污水處理與排放監督。 |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亟待發力 | |
環境風險防控 |
第七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 |
/ |
第八條 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工業園區、礦山、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天然氣開采區塊、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土壤修復與治理。 |
區域風險源較多,土壤和地下水源頭預防和末端治理壓力較大 | |
第九條 以工業園區、化工園區、危險廢物處置場、生活垃圾處理場、天然氣開采井場等為重點,開展防滲情況檢測評估和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統籌推進源頭預防和風險管控。 | ||
資源利用效率 |
第十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
/ |
第十一條 對石化、造紙、印染、食品等高耗水項目具備再生水條件但未有效利用的,嚴格控制新增取水許可。 |
水資源承載力待提高 | |
第十二條 加快農業灌溉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提高灌區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