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關于《潼南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音頻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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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根據自然資源部《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及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工作要求,結合潼南區實際,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潼南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共十章,分別為總則、入市主體、入市途徑及條件、入市方式及程序、續期及收回、轉讓出租和抵押、收益分配管理、服務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推進本行政轄區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農民集體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監督檢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情況。
(二)入市主體。為具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三)入市途徑及條件。入市途徑為直接入市和調整入市。入市土地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權屬清晰,依法登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取得產業準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
(四)入市方式及程序。可以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入市。入市程序包括入市前期工作、方案編制、入市決策、入市核對等。
(五)續期及收回。使用期限屆滿的,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可以續期。使用年期屆滿前,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六)轉讓、出租和抵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七)收益分配管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入市及后期轉讓環節,入市主體、轉讓人應當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
(八)服務監管。“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核發、開發利用的法定依據。區人民政府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行計劃管理。
(九)法律責任。違反相關規定,對入市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國家及產業準入政策,擅自改變規劃用途、土地使用標準,各相關部門應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十)附則。入市試點期間,如國家或重慶市出臺新政策,新實施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或重慶市的新政策執行。
三、相關問答
問:入市主體有哪些?
答:具有該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其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依據不動產登記結果確認。入市前,土地所屬村(組)集體應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
問:哪些土地可以入市?
答: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外、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商業、工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問:入市流程有哪些步驟?
答:詳見入市流程圖。
問:入市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入市,其中出租年限最高不超過20年。
問:土地入市成交后可以改變規劃用途嗎?
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的,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重新簽訂交易合同,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集體經濟組織補繳土地價款,集體經濟組織補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及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