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重慶市潼南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讀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公布重慶市潼南區鎮(街道)綜合行政
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的通知》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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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賦予鄉鎮(街道)部分區縣級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5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5〕28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清單管理工作機制,區司法局會同有關單位對涉及鎮街法定執法事項、賦權執法事項、委托執法事項情況進行梳理匯總,編制形成《重慶市潼南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為便于各單位及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現就清單編制的背景和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相關政策
2019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提出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和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
2021年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提出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2023年10月1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啟動實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2025年5月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賦予鄉鎮(街道)部分區縣級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5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5〕28號)要求全市各區縣結合地理區位、人口規模、產業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等因素動態調整本地區賦權事項清單。
二、主要內容
《重慶市潼南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分為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兩大類,其中,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共134項(法定行政執法事項27項,賦權執法事項69項,委托執法事項38項),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共122項(法定行政執法事項22項,賦權執法事項62項,委托執法事項38項)。
三、編制情況
2025年5月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賦予鄉鎮(街道)部分區縣級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5年)》,要求在全市鄉鎮(街道)進一步優化“法定執法+賦權執法+委托執法”的綜合行政執法模式。市級層面全面梳理出現行法律法規中鄉鎮(街道)法定行政執法事項(其中鄉鎮27項,街道22項),明晰鄉鎮(街道)法定執法權限;根據市政府授權,在鄉鎮(街道)實行賦權執法,由各鄉鎮(街道)根據地理區位、人口規模、產業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在市級梳理出的原屬區縣級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總共107項)中選擇承接,并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己名義直接對外作出相關行政執法行為和決定,且同類型鄉鎮(街道)選取的賦權事項要基本一致;鄉鎮(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執法事項一并納入抓好落實。
《重慶市潼南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包含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最常見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三類事項。賦權事項部分為區司法局征集匯總全區23個鎮、街道意見綜合形成,并經區政府同意,內容覆蓋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生態環境等多個行政執法領域。
四、編制意義
《重慶市潼南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的公布將推動我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為進一步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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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解答
問:本次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何時正式生效?對已不再承接的賦權行政執法事項如何處理?
??? 答:各鎮(街道)于2025年7月1日起行使本輪選擇承接的賦權行政執法事項,對已不再承接的賦權行政執法事項,于2025年7月1日起交回原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2025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承辦的鎮(街道)繼續辦結。
問:本輪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公布實施后,是否還會再次進行調整?
答:在改革推進過程中,將會同相關部門,持續根據賦權事項的實施情況、社會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跟蹤評估,定期探討交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根據執法依據的變動、評估結果和工作實際調整賦權事項清單。
問: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是誰?
答: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是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問: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主體?
答: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問:本輪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動態調整后,鎮(街道)群眾是否會受到比之前更多的監管?
答:不會。行政執法事項數量與之前相比沒有任何變化,只是相關賦權事項的執法主體由區級執法部門變為了鎮(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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