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不服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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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復決〔202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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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1。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興潼大道126號。
法定代表人:包慶,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羅波,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陳龍,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民警。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
申請人稱:處罰依據不足,證據不充分。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予以維持。主要事實及理由:一、程序合法。2025年3月9日10時許,陳某1報警稱自己的房子被人破壞。民警接警后立即趕到現場,經調查查明:申請人在3月6日辱罵了何某某并用石頭砸了何某某家的屋頂。后何某某兒子陳某2趕回,將申請人家的瓦片砸掉了數片(該房屋屬陳某1所有)。2025年3月10日上午,陳某2、陳某1及其朋友等人到上和派出所協商處理此事,申請人未到場。經長時間協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民警告知陳某1帶上相關材料到派出所立案。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也涉嫌損毀財物。因案情復雜,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8日將辦案期限延長三十日。被申請人在辦案期限內合法收集了相關證據,并于2025年4月24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本案辦案未超期,取證行為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查,本案取得了陳某2、陳某1、何某某等人的陳述和申辯,取得了證人證言;調取了案發現場監控視頻;當事人提供的被砸房屋的房產證、戶口本等證據。雖然申請人在詢問過程中對砸房子的事情矢口否認,但以上證據足以證實申請人辱罵何某某,并砸壞了何某某家彩鋼棚。綜上,申請人存在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三、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內容適當。本案經全面調查,查明了申請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違法事實,因情節輕微且申請人年齡超過70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兩日但不執行的處罰決定,依據準確,處罰適當。綜上,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2025年6月11日,本機關對本案進行了聽證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某1,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負責人顏利華、委托代理人羅波、陳龍參加了聽證。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6日,申請人與何某某發生口角,申請人用石頭砸了何某某住房樓頂的彩鋼棚。當日晚,何某某的兒子陳某2前往申請人家,與申請人發生爭吵,并砸了申請人居住的房子,導致數片瓦片損壞。申請人居住的房屋系兒子陳某1所有,陳某1于2025年3月9日報警,稱自己的房子遭到破壞。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1日決定立案,于2025年4月8日決定延長辦案期限30日,于2025年4月24日對申請人作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重慶市公安局案(事)接報回執》《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傳喚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傳喚證》《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調取證據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鑒定聘請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鑒定聘請書》《重慶市潼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鑒定意見告知書》《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9號)、《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執行回執》《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抓獲經過》《投案自首家屬通知書》《案件研究記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情況說明》《重慶市房地產權證》《房屋照片》《監控視頻》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違法行為,是依法履行職責,執法主體適格。二、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與何某某發生糾紛,申請人砸了何某某房頂彩鋼棚的事實。被申請人基于查明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二日,拘留不執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上>行罰決字〔2025〕8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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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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