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某請求撤銷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作出的 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
潼府復決〔202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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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晏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桂林派出所,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巴渝大道東段177號。
法定代表人:周子文,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所長。
委托代理人:鄒清,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張鑫磊,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張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潼南公<桂>行終止決字〔2025〕1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潼南公<桂>行終止決字〔2025〕1號)。
申請人稱:2024年12月2日,第三人打了申請人,事實清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調查作出處理。
被申請人稱:一、程序合法。2024年12月2日8時,申請人在單元門口遇到第三人,雙方相向而行,走到監控室外時,第三人對著申請人喊“過來”,并詢問申請人其物業公司保安為什么要推第三人的父親,申請人當場拿出手機錄像,第三人看到后對著申請人拿手機的手推了一下。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為治安案件辦理該案,因案情復雜又在2024年12月30日將該案辦案期限延長三十日,在2025年1月8日對申請人被毆打案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并于2025年1月9日將《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分別送達給申請人、第三人,本案辦案未超期,取證行為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查,本案取得了申請人的陳述,其他在場人夏某、周某、肖某、陳某、第三人的證人證言,申請人手機視頻等證據。這些證據足以證實:2024年12月2日8時,申請人在單元門口遇到第三人,第三人與申請人發生口角,申請人當場拿出手機錄像,第
三人看到后就對著申請人手的方向推了一下,無毆打行為。三、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內容適當。本案經全面調查,查明了第三人無毆打申請人的違法事實,且申請人也無明顯外傷,申請人要求對第三人進行處理沒有證據支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被毆打案終止調查決定適當。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潼南公<桂>行終止決字〔2025〕1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第三人未向本機關提供書面答復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日,第三人與申請人在小區監控室門外發生口角,申請人當即拿出手機錄像,第三人伸手推了一下申請人的手。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調查,于2024年12月30日決定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調取證據通知書》,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潼南公<桂>行終止決字〔2025〕1號)、《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潼南公<桂>調證字〔2024〕31號)、《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潼南公<桂>立告字〔2024〕193號)、《重慶市公安局案(事)接報回執》《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潼南公<桂>立案字〔2024〕361號)、《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詢問筆錄》《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潼南公<桂>審字〔2024〕745號)、《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違法行為,是依法履行職責,執法主體適格。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日受理該案,于2024年12月30日決定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調取證據通知書》,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于2025年1月9日送達給當事人,程序合法。三、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明第三人不存在毆打申請人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基于查明的事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潼南公<桂>行終止決字〔2025〕1號),決定終止調查,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潼南公<桂>行終止決字〔2025〕1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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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