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不服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 不予立案決定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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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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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復決〔2024〕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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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金佛大道339號。
負責人:邱建軍,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胡園,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重新處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香香腸,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并未提供案涉產品添加量小于25%的證據就不予立案,可見被申請人并未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并未收集相關證據,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被申請人所作決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被申請人稱:一、在處理該舉報事項中,被申請人依法作為、嚴格履職、做到了依法行政。2024年11月5日,被申請人接收到申請人12315平臺舉報單,申請人投訴舉報稱:其在抖音平臺購買到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五香香腸產品,該產品標簽涉嫌未按規定標示配料表。2024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涉嫌存在的問題開展了現場檢查,并進行了有關情況的核實。查證事實如下:(一)經核查,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資質符合要求,其生產的五香香腸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同時,因上述產品所使用的復合配料膠原蛋白腸衣使用量小于25%,依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3的規定,無需展開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故不存在申請人所訴的違法行為。(二)2024年11月12日,因未發現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線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不予立案決定進行書面告知。二、針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提供相關證據的質疑。《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僅規定了對于舉報事項的告知程序,未規定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因此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回復并無不妥。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懇請復議機關查清事實,維持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交舉報,舉報內容為: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在抖音平臺購買到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五香香腸產品,該產品標簽涉嫌未按規定標示配料表,要求查處商家。2024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涉嫌問題開展了現場檢查,并進行了有關情況的核實。同日,因未發現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舉報線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不予立案決定進行了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舉報單截圖》《商品照片》《支付截圖》《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廠檢驗報告》《膠原蛋白腸衣檢驗報告》《情況說明》《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香腸投料表》《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經核查后作出處理,主體適格。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2024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涉嫌問題開展了現場檢查,并進行了有關情況的核實。同日,因未發現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線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不予立案決定進行了書面告知,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請人經核查,重慶市潼南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資質符合要求,其生產的五香香腸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準,且該產品所使用的復合配料膠原蛋白腸衣使用量小于25%,依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3的規定,無需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故不存在申請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舉報線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恰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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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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