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請求撤銷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
潼府復決〔2024〕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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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蔣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興潼大道126號。
法定代表人:包慶,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羅波,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劉紅衛,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民警。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米>行罰決字〔2024〕3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米>行罰決字〔2024〕3號)。
申請人稱:2024年10月23日上午9點左右,申請人在田里干活。趙某某說申請人扔了一根木棍在他的地里,申請人和趙某某因此發生爭吵。后申請人的爺爺蔣某某1也趕到現場,與趙某某發生爭吵。爭吵后,趙某某來到申請人家田里與蔣某某1發生拉扯,趙某某用鐮刀割了蔣某某1一刀,申請人見狀也用鐮刀割了趙某某一刀。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被申請人稱:一、程序合法。2024年10月23日9時23分,趙某報警稱,其父親與鄰居發生糾紛,對方有過激行為。潼南區公安局米心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丁兵、黃正潘,輔警滕德平、張燦迅速趕到現場。經初查,該案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民警立即對申請人進行控制,并撥打120,隨后劉紅衛所長趕到現場,后民警黃正潘與輔警滕德平、張燦將申請人帶回派出所調查。劉紅衛所長、丁兵保護現場及配合120將受傷人員帶至醫院治療。潼南區公安局米心派出所于2024年10月23日受理該案,并于當日依法傳喚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辦案管理中心進行詢問,在辦案期限內,被申請人合法收集了相關證據,并最終于2024年10月24日下達了《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米>行罰決字〔2024〕3號)。本案辦案未超期,取證行為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查,本案取得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陳某某的證人證言,現場提取扣押作案工具鐮刀一把,被害人受傷照片,監控視頻截圖,趙某提供的潼南區醫院手術記錄、入院記錄等證據。以上證據足以證實:2024年10月23日9時許,在重慶市潼南區米心鎮高坎村,申請人在田里割稻谷樁時發現田里有小樹棍,認為是旁邊地里趙某某用于攔網后丟到田里的,便將樹棍扔到趙某某家地里,趙某某發現后,雙方為此發生爭執,爾后申請人的爺爺蔣某某1趕來,三人繼續發生爭執。后蔣某某1與趙某某雙方發生抓扯,當蔣某某1將趙某某壓在身下的時候,申請人用鐮刀在趙某某的右手及右手臂上割了三四刀,致趙某某右手及右手臂受傷,同時申請人還誤傷了蔣某某1,致其左手拇指旁受傷。綜上,申請人存在用鐮刀傷害趙某某,致趙某某受傷的違法行為。三、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內容適當。本案經全面調查,依法查明了申請人用鐮刀故意傷害趙某某,致趙某某受傷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依據準確,處罰適當。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3日9時許,申請人在割稻谷樁時,認為趙某某扔了木棍到自家田里,與之發生糾紛,在爭執過程中,蔣某某1來到現場,參與其中。在蔣某某1將趙某某壓在地上的時候,申請人使用鐮刀在趙某某的右手及右手臂上割了數刀,致趙某某右手及右手臂受傷。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米>行罰決字〔2024〕3號)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米>行罰決字〔2024〕3號)、《重慶市公安局案(事)接報回執》《抓獲經過》《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潼南公<米>立案字〔2024〕10號)、《傳喚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傳喚證》《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延長詢問查證時限審批表》《證據保全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證據保全決定書》(潼南公<米>證保決字〔2024〕1號)、《證據保全清單》《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回執》《送達回執》《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詢問視頻截圖》《提取筆錄》《提取物品清單》《照片》《接受證據清單》《重慶市潼南區中醫院手術記錄》《重慶市潼南區中醫院入院記錄》《視頻監控截圖》《戶籍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研究記錄》《詢問及走訪視頻》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北簧暾埲艘婪ㄌ幚肀拘姓^域內的治安違法行為,是依法履行職責,執法主體適格。二、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趙某某發生糾紛,申請人用鐮刀割傷趙某某的事實。被申請人基于查明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米>行罰決字〔2024〕3號),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潼南公<米>行罰決字〔2024〕3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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