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不服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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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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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復終〔2024〕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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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蔣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建設路298號。
負責人:吳堅,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民警。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52001900983414)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經復議工作人員調解,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準予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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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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