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請求撤銷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作出的回復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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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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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復決〔202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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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劉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號。
法定代表人:戴紅麗,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昕,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1:重慶市潼南區醫療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興潼大道42號。
法定代表人:程秋雁,重慶市潼南區醫療保障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世微,重慶市潼南區醫療保障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2:潼南區某某餐飲店。
經營者: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第三人3:潼南區某某火鍋店。
經營者:鄒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劉某申請咨詢養老保險相關事宜的回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9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復雜,本機關決定延期審理30日?,F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劉某申請咨詢養老保險相關事宜的回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回復或依法確認申請人的社保參保資格。
申請人稱:2021年5月初,申請人到重慶市潼南區醫療保障局機關食堂從事廚師工作。2021年6月,重慶市潼南區醫療保障局為申請人辦理社保手續并繳納社保費。2022年6月底,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金,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于2023年2月1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取消申請人社保參保資格。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2023年4月4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潼府復決〔2023〕14號),認定前述告知書不具備最終的、對外的法律效力,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2024年3月20日,申請人再次書面申請,2024年6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劉某申請咨詢養老保險相關事宜的回復》,以申請人工作的醫保局食堂涉及潼南區某某火鍋店、潼南區某某餐館(現更名為潼南區某某餐飲店)為由,不予確認申請人的社保參保資格。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社保參保資格是其行政職責,但其作出的前述回復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2024年3月21日收到申請人關于辦理退休手續并發放養老金的申請書,由于申請內容涉及區社保事務中心,被申請人對申請內容進行了核實,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回復給申請人。申請人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間以潼南區某某火鍋店企業職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2022年6月區社保事務中心調查時發現申請人在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間與潼南區某某火鍋店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渝府令〔2009〕231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潼南區某某火鍋店存在虛構勞動關系協助申請人獲取參保資格的行為,可以認定申請人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潼南區某某火鍋店取得的參保資格不合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申請人申請的理由不能成立,請區人民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辦理退休并發放養老金。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劉某申請咨詢養老保險相關事宜的回復》,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重慶市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劉某申請咨詢養老保險相關事宜的回復》《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記錄》《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歷年)》《勞務合同》《關于為我單位勞動者劉某辦理退休的申請書及快遞記錄》《登記通知書》《區醫保局機關食堂勞務承包合同》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钡诎藯l:“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薄吨貞c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第六條:“辦理退休,由社會保險局審核,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社會保險局負責計算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申請人系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轄區參保人員的退休事項進行處理,主體適格。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書其實質是一份履職申請,請求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辦理退休手續并發放養老金。被申請人對該申請僅作為咨詢回復,未履行相關法定職責,顯屬不當。另,根據《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95號)第十六條第一款:“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應在受理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審核、審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審核、審批工作延長期限的,由負責審批的機關告知有關當事人?!鄙暾埲擞?/span>2024年3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履職申請,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咨詢回復,明顯超過法定期限,程序違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重慶市潼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劉某申請咨詢養老保險相關事宜的回復》,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相關法定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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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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