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小渡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小渡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小渡鎮飲用水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小渡府〔2019〕88號
各村(社區),各相關單位:
經鎮政府同意,現將《小渡鎮飲用水源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小渡鎮飲用水源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積極推進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規范化管理,結合我鎮實際,制定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飲用水源管理工作由周汝雄牽頭,環保辦具體負責,平灘河取水點溫先倫負責,青云水廠由李成剛負責。保證每周巡查一次。
第 二條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必須設有警示標志,標志范圍內嚴禁閑人入內,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三條 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殘留農藥、化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水井進行加蓋處理,嚴格避免污染物進入,定時消毒,規范管理行為,在確保安全生產和正常供水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供水管理人員要會同衛生防疫部門每年至少兩次對水源水質、制水水質、配水水質等進行必要的檢測,保證工程受益范圍內生活飲用水達到《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要求。建立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系統和監測信息公布制度。
第六條 供水管理人員要建立飲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七條 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區域,必須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關取水單位,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衛生、水務等相關部門。
第八條 出現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或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責令排污單位停止生產和消除污染,并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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