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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龍形鎮人民政府
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龍形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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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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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龍形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潼南區龍形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龍形府〔2019〕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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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經鎮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潼南區龍形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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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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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區龍形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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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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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職責的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根據本集體經濟發展特點和管理要求,擬訂具體的“三資”管理辦法,并報龍形鎮財政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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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機構及崗位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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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龍形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業務由龍形鎮財政所承擔。龍形鎮人民政府可依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制。設“三資”管理人員、會計、出納(報賬員)等崗位。鎮農業服務中心是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制度;

(二)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和進行年終決算;

(三)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的經營管理;

(四)進行經濟活動,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項收入和支出都要及時報賬,不得坐收坐支,嚴禁收支不入賬,不報賬,私設“小金庫”;

(五)按照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方式進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

(六)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龍形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

(七)接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其集體經濟審計;

(八)建立健全“三資”管理檔案。

第六條 龍形鎮“三資”管理人員主要崗位職責如下:

(一)遵守和執行各項財經制度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監督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政策運轉和高效工作;

(四)負責內部審計,組織人員定期審計和檢查各村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公開情況,保證集體資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七條 會計人員主要崗位職責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堅持按財務制度做好財務核算,如實反映村集體資金收支情況;

(二)負責對村報賬員報送的票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票據加蓋“審核同意”章予以報賬,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不予蓋章并拒付;

(三)按規定設置各類賬簿,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審核各類票據,編制會計憑證,及時進行電腦記賬,按時完成會計月報、年報及其他會計報表,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村集體資金的運行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四)負責監督出納對收據的領、核、銷工作;

(五)對村各類經濟合同進行登記備案,及時與出納核對賬目,定期檢查和分析財務指標執行情況,及時反饋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予以糾正和解決;

(六)及時提供財務公開的會計資料;

(七)按規定做好《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的領、核、銷工作;

(八)建立財務檔案,妥善保管各種財務資料;

(九)加強對電算化微機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財務數據的安全。

第八條 出納(村報賬員)主要崗位職責如下:

(一)嚴格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各種現金收付業務;

(二)負責銀行存、取款和結算業務;

(三)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并定期與會計核對賬目,做到賬款相符;

(四)增強安全意識,采取防范措施,保證資金安全;

(五)定期向村兩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匯報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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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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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重大經濟活動民主決策制度?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活動必須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民主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遵守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的居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是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后依法成立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經濟聯合社,社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經濟合作社)。承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持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并取得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發的股權證書的股權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每屆成員(股東)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后將成員(股東)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上報龍形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備案,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

第十條 重大經濟活動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集體“三資”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更,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確定,購置或者處置固定資產(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項目或舉債,用集體資產進行擔保,財會人員的任免,產權制度改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以及其他有關集體“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等。

第十一條 重大經濟活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初步方案,必須經村黨組織上報鎮黨委政府預審后,才能提交理事會、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股東大會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會議形式決策,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決定,與會人員簽字確認,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張榜公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理事長)組織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監督執行,執行結果向村民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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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主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除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監督外,應堅持民主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監事會負責對本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

(一)參與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列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關于財務預決算等重大財務活動,監督決策程序和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三)列席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招投或公開協商會議、合同簽訂等活動,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

(四)審查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活動及其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在財務憑證上簽署審查意見;

(五)對財務公開進行監督。逐項審核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監事會在審查收支情況中,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線索的,有權報告村黨組織、村委會和上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監事會印章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由村干部或財務人員代為保管。監事會印章應于每次開展理財業務時集中使用,由監事會負責人負責召集全體成員,共同對符合要求的原始票據、報表等會計資料蓋章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蓋章確認。監事會印章不得私用,不得外借,不得代蓋。保管人必須堅持原則,不得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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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上逐筆逐項公布,并采取廣播電視、公開欄、網絡、電子觸摸屏等形式公開。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公開:(1)財務計劃;(2)各項收入;(3)各項支出;(4)資產資源明細及處置情況;(5)債權債務明細;(6)收益分配;(7)村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8)其他應向村民公開的事項。

第十九條 財務公開應做到年初公布預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況,年末公布預算執行、決算、資產資源和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群眾關心的“三資”管理熱點問題,要專項公開。一是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二是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三是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四是“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五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資金集體收益部分收支情況;六是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條 財務收支公開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龍形鎮人民政府委托代理辦公室對每月各村財務收支所有票據,以“日記賬”的格式制成逐項登記明細表,每一筆收支注明時間、金額、涉及賬戶、來源、用途以及經手人、簽批人、審核人。同時按月提供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二)公開內容真實性、完整性審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報賬員、監事會對明細表逐項進行審核并蓋章,形成財務逐項公開報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務公開欄、村便民服務中心服務大廳告示牌等形式每月及時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公開時限不少于一個月。同時,也可以通過廣播、網絡、“明白紙”、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多種形式進行輔助公開。

(四)村民對公開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向監事會提出,或向村干部提出,要求相關當事人及時答復。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存檔備案。龍形鎮人民政府、駐村干部對逐筆公開的程序、結果、答疑等情況予以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需將公開全過程材料存檔,并報龍形鎮財政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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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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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主要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村辦企業上繳收入、投資收益、上級轉移支付以及獎勵、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應加強收入管理,及時足額收取各種款項。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收入資金都要在收款后及時足額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賬戶,報賬員向賬戶存入資金時詳細載明資金來源及所屬農村集體組織名稱,登記存款備查簿,將資金收據連同進賬單交代理會計登記、記賬。上級或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補助和專項撥款、各種返還款和獎勵資金等,由報賬員與有關部門辦理資金結算等業務手續,及時劃撥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賬戶,嚴禁瞞報、少報收入、坐收坐支,堅決杜絕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各項收入須開據全市統一監制的《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嚴禁無據收款或白條收款。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季度對收入進行分析檢查。研究預算收入與實際收入變動原因,檢查銷售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應收賬款的催收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票據收據領用登記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票據收據的領用、登記、使用、核銷工作。

(一)票據管理(匯票、本票、支票)

1.票據購買回來后先由會計建立支票登記簿,出納按照登記簿的內容逐一填寫領用時間、支票種類、份數、訖止編號(連續編號)、領用人姓名、會計簽字確認后領用。

2.出納要建立票據使用登記簿,按登記簿要求逐一填寫時間、支票種類、支票票號、份數、轉款事由、收款單位、金額、出納、經辦人簽字、備注。同時還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往來日記賬。

3.對于票據的使用出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財務制度及審批意見執行,認真履行規定的相關手續,做好相關登記記錄。不得擅自使用票據,尤其是現金支票。

(二)收據管理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統一使用全市統一監制的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該收據在龍形鎮財政所領取,實行核舊領新制,建立收據領用登記臺賬制度。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私自印制各種收據。

1.龍形鎮財政所建立各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領用臺賬,詳細登記收據的發放、回收等情況。各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發展辦公室(科)領用新收據時,必須將使用完的收據勾兌記錄全部交到經濟發展辦公室(科),經核對無誤后,方能領取新收據。

2.各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購回后先由會計建立收據登記簿,出納按照登記簿上的內容逐一填寫領用收據的時間、種類、份數、訖止編號(連續編號)、領用人姓名以及會計確認簽字。

3.各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收據使用登記簿,按登記簿要求逐一填寫時間、收據號碼、收款事由、付款單位、金額、出納、經辦人簽字、會計簽字、備注。

4.收據應復印填寫,嚴禁開鴛鴦票,封面注明所開票據類別和金額(如收入分租金類、承包費類、上級補助類,代收代付類等),并同時在收據登記簿作登記,這樣便于統計歸類。單本票據用完后,每本封面必須經相關負責人會簽完畢后交會計。

5.填寫收據時,一定要準確完整地填寫對方單位名稱、摘要,經會計確認無誤后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6.收據填寫有誤,對填錯的收據應在各聯加蓋“作廢”印章后,經主管會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與存根聯移交龍形鎮財政所進行核銷。

7.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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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開支審批報銷制度?

第二十七條 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將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監事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監事會負責人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監事會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主要包括:經營支出、管理人員經費支出、日常辦公管理經費、福利支出、建設項目支出、公共服務及公益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定期報賬制度,每月報一次,業務量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及時報賬。報賬員向龍形鎮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進行報賬時,各類資料必須整理齊全。代理會計要對報賬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及時退回。

第三十條 審批權限可參照以下方法制定,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決定,并報龍形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出均需理事會理事長審批、集體經濟組織監事長和駐村組長審核、金額超500元以上需報分管領導審批。

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未分離的,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前,可先由村委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財務支出不能超出預算項目范圍和限額標準。財務支出時,應按批準的財務預算方案填寫財務支出預算審批表,列明財務支出明細項目及內容、金額。未列入預算支出明細項目、超出限額標準的支出不得審批。如因工作需求,確需增加支出項目、超出限額標準的,必須提出調整預算方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再按程序上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財務開支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并在原始憑證上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事項,還需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書面決議;

(二)報賬員將原始憑證和報賬單提交監事會審核,審核同意后,由監事會負責人簽字(蓋章);

(三)報賬員將原始憑證和報賬單提交村委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進行審核(簽字),再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理事長)審批,在“報賬單”指定位置簽署意見并簽字(蓋章),不在原始憑證上簽字;

(四)報賬員應定期將原始憑證和報賬單上報龍形鎮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填制好會計單據交接單,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必須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附件材料齊備,并按規定程序審批。代理會計應對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或未按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拒絕記賬核算。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包括正式發票和付款憑證(自制原始憑證)。

正式發票:財務支出憑證必須使用經稅務、財政等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一律不得使用收據或領條。一事一議等財政報賬制項目,正式發票用于財政報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用復印件做賬,加蓋財政部門鮮章。

付款憑證(自制原始憑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付款憑證主要用于內部往來款項,代收代付。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財務支出,也可使用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應當注明支出事由、經手人、收款人簽字、收款方地址、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

(二)用途真實合法、要素填制齊全、附件材料齊備

用途真實合法:開支內容要真實、合法,不能偽造事實、虛開發票入賬;經手人必須注明用途并簽字。

要素填制齊全:支出票據必須有收款人簽字、收款單位蓋章,付款單位名稱、時間、數量、單價和金額等主要內容完整、不能涂改。

附件材料齊備:原始憑證的附件是指對原始憑證作進一步佐證、說明、細化的證明文件。如購買辦公用品、招待費開支明細清單等附件材料要齊全;購買實物的附件材料,必須有驗收證明;加班費必須有加班的證明材料;經集體討論通過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的,需附書面決議意見,加蓋公章;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或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審批手續

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及程序進行審批。

(四)禁止報賬事項

超出預算范圍及標準;原始憑證不規范;發票項目私自涂改的;沒有收款人簽字、收款單位蓋章的;應入庫登記而保管人員未簽字的;沒有證明人、經辦人簽字的;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的;未經審核、審批同意的;沒有經民主決策程序通過的大額開支;跨會計年度的票據。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格控制村級招待費支出;村干部報酬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公款旅游,擅自用公款組織考察;禁止村級擅自舉債用于非生產性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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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決算制度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每年3月底前應當編制全年財務收支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張榜公布并報龍形鎮財政所審核后存檔;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度終結后1個月內應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決算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確保重點、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提出全年財務預算方案。農村集體預算收入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占用補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接受捐贈、救濟收入等;預算支出包括:經營支出、管理人員經費支出、日常辦公管理經費、福利支出、農業服務支出、項目建設支出、公共服務支出等。

對于非生產性開支(管理費用、福利支出、其他支出)要按明細項目進行預算,如村干部工資、獎金、加班等各種補貼,辦公費、招待費、交通差旅費、外出學習考察費、通訊費、報刊費,贊助費,探望老黨員干部、離任村干部、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等優撫費,村民代表、黨員組長工資,七一、老年節、春節活動經費等。

(二)審批。農村集體財務預算方案必須通過監事會審核同意,經村黨組織上報鎮黨委政府預審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龍形鎮財政所備案,方能組織實施。

(三)執行。農村集體財務預算方案一經通過必須嚴格執行。未列入預算收入的項目不得直接用于增加預算支出,未列入預算的支出項目不得實施。如因工作需求,確需另行增加支出的項目,必須另外提出預算方案,按規定程序重新審批后再行實施。?

(四)公布。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財務決算,總結和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經監事會審核通過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公布,接受群眾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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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龍形鎮財政所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一般不準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龍形鎮財政所要對各村資金存取加強監管,村集體資金的存入、支取要到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辦理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款不準另行開戶,嚴禁公款私存,禁止村社干部長時間、大額度保存集體現金或坐收坐支集體現金。

第三十九條 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最高不超過5000元,超過部分及時存入開戶銀行。

第四十條 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確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員代收的款項應在兩天內及時結清,數額較大的須當天結清;因公務活動需要預領款必須經審批人批準,在公務活動結束后七天內及時結清。禁止以不符合規定的單據充抵庫存現金、公款私存私用或亂支亂用。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報賬備用金管理制度,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根據各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情況確定備用金限額,一般在5000元以下。備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開支,如差旅費、電話費、辦公費等支出周轉,不予支付往來款或工程款。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經濟往來款支付除了按規定可以使用現金外均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與單位之間往來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應通過開戶銀行轉賬。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賬款、支票印章分管制度。總賬、明細賬由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核算,支票、財務專用章由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公章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登記制度。保管人由理事會、監事會提名,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報賬員負責保管備用金,辦理收支結算業務,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人員調整或印鑒遺失必須及時更換印鑒。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價證券由村報賬員負責保管。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至少每季度核對銀行存款、盤點現金,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監事會應當每季度核對本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存款和現金,保證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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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村級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健全村級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按類別、用途、發生時間、數額、經手人、證明人等詳細登記,增減變動應及時更新。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內部往來、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應當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應當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緊催收。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可能成為壞賬的內部往來、應收賬款,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龍形鎮財政所審查,確定是否確認為壞賬。對已經發生的各項壞賬,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在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源頭上防止新的村級不良債務發生,對新增債務落實“誰舉債、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嚴禁違規出借集體資金;嚴禁違規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嚴禁舉債發放村干部報酬、補貼、村級辦公和其他非生產性開支;嚴禁超出償還能力舉債興辦公益事業。

確因發展集體經濟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用借款的,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龍形鎮財政所審核,借款金額、來源、使用情況及利息支付等須全過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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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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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本建設設施,以及新農村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全部納入農村“三資”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并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已出讓或報廢的,應按規定的程序予以核銷。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評估結果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確認。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修建、接受捐贈和上級政府部門扶持、有關單位投資的各類資產,必須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并將其資產交易及建設項目的材料報龍形鎮財政所備案。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標準及計提原則: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采用直線法,扣除10%殘值后,按下列標準計提折舊:

類別??????????? 折舊年限?????? 年折舊率

房屋建筑物??? 20年-50 年??? 4.5%-1.8%

機器設備?????????? 10 年?????????? 9%

電子儀器設備??????? 5 年????????? 18%

運輸設備?????????? 10 年?????????? 9%

(二)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仍可繼續使用的, 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

(三)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4.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并履行民主程序,簽訂經濟合同。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龍形鎮財政所備案。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規定落實管理責任,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經營合同約定收益,承包費和租金一律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集體資產保管、清查制度。各項資產要指定專人管理,有關人員使用農村集體資產應辦理使用手續,明確用途、期限和管理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核清實物存量,做到賬實相符。出現資產盤虧后,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及時處理兌現或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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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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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依法屬于集體的耕地、林地、“四荒地”、山場、水源地、礦產資源等資源,要全部納入農村“三資”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并建立健全資源臺賬,逐項記錄資源名稱、空間位置、面積、等級、地上附著物等資料。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五十八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由農戶自主經營。實行統一經營的,要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和經營目標、決策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五十九條 集體所有荒山、荒溝、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采取公開協商或者以招投標方式進行。發包方依法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股東)代表的同意,并報龍形鎮人民政府批準。

(一)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

(二)以招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經過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股東)大會或者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承包、租賃經濟合同、招投標方案、招投標公示、招投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報龍形鎮財政所備案。

第六十條 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合同應當使用重慶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合同文本。承包、租賃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財政所備案。 

第六十一條 集體資源其他方式承包的全過程及合同履行情況須在監事會全程監督下進行,每季度公布一次合同執行情況,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和質詢。

第六十二條 按權責發生制核算集體資源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約定收益,按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加強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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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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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村集體資金進行的各類構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和各項基礎設施、水利興修、綠化亮化、村級道路改造工程項目經及大宗設備購置及安裝項目等,包括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可采取公開招投標、公開協商的方式進行,應急搶險建設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資產交易及建設項目的材料報龍形鎮財政所備案。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發包程序如下:

(一)擬定建設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訂出村集體工程建設的初步方案,經監事會審核、龍形鎮財政所審查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二)建設方案的申報與審核。工程建設方案按照民主程序決定后,報龍形鎮財政所審核備案。

(三)建設方案公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龍形鎮人民政府備案后確定的工程建設方案,必須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會議紀要、備案表、交易方案等,在村(社)務公開欄、村級有關活動場所及相關網站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四)建設前期準備。公示結束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確定的工程建設方案向區發改委申請立項(若需要時),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

(五)招標投標、公開協商。按照有關文件要求,組織開展集體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公開協商工作。

(六)簽訂合同。中標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中標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簽訂前,合同條款等重要事項須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簽訂后分別送龍形鎮財政所、鎮紀委備案。

簽訂的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的,事先須報龍形鎮人民政府審查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重新組織招標投標。

(七)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在監事會監督下組織項目實施,也可委托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監理。

(八)工程量變更。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不得任意變更原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材料種類及價格,確需變更的,須在變更前報經濟發展辦公室(科)備案,原則上不得超出合同價的10%。超過工程合同價10%的,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通過。

(九)驗收結算。工程竣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組織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竣工驗收,出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和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合格后應進行工程結(決)算,工程額較大的,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確定。

(十)資金撥付。工程款支付應根據工程進度嚴格按合同執行、以轉賬形式支付,發票應為規范的稅務發票,一律不得使用自制原始憑證(自建工程人工費、沙石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到龍形鎮經濟發展辦公室(科)審批建設資金時,必須憑龍形鎮人民政府備案表、合同書、驗收單、監理報告(如有)、結算書以及有關會議記錄等,否則一律不予撥付建設資金。

自建工程報賬時必須提供工程概預算、原材料采購、機械使用費、人工費的原始憑證和施工記錄、工程結算單、驗收證明等相關資料。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村集體應從應付的工程款中留足質量保證金。

申請有財政補助資金的建設項目,還應該按照項目下達單位的要求或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監事會對工程建設立項、招投標、施工管理、質量驗收、工程決算、工程審計及資金支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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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監管信息平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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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重慶市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信息平臺是集體經濟組織賬務處理、財務公開以及監測預警“三位一體”的網絡監管平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三資”信息納入平臺管理。在監管平臺中進行會計賬務處理,資產、資源臺賬登記、財務公開等工作。

第七十條 資金監管主要是在監管平臺中進行會計賬務處理,進行收入支出審核,監控資金流向。重點對村集體預決算、大額財務收支、對重大投資項目、舉債進行監管。在平臺中對資金變動異常值進行設定,對大額資金進出監控報警。

第七十一條 資產監管主要是在監管平臺中建立資產臺賬,詳細登記每一項資產的數量、價值和管理使用情況,規范資產管理。要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在平臺中對資產增減變動異常值進行設定并預警提醒。

第七十二條 資源監管是在監管平臺中對可利用資源登記造冊,建檔立案,逐項登記,對資源管理實施全程監督,便于隨時查詢。重點對集體資源使用狀態進行監督,在平臺中對資源增減變動異常值進行設定并預警提醒。

第七十三條 招標投標監管主要是在監管平臺中對資產購置、資源發包、基建工程項目等進入招投標中心進行公開招標,對招投標過程進行記錄和公布,實時地對招投標進行監管。

第七十四條 合同監管主要是在監管平臺中建立“合同管理臺賬”,進行電腦錄入,動態管理,通過臺賬掌握各村合同的基本內容和合同金額,已經合同履行情況等,及時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經濟合同履約及到期提醒管理,通過對未交款的查詢督促相關單位及時催繳合同款項,通過對到期合同提醒,督促簽訂新的合同。

第七十五條 要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信息平臺操作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操作人員對監管軟件的操作內容和權限,對操作密碼要嚴格管理,指定專人定期更換密碼,嚴禁未經授權人員操作監管軟件。
??? 第七十六條 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信息平臺信息錄入要準確及時,記賬憑證必須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制,不能匯總填制。大額開支、重要經濟合同等附件資料必須掃描錄入。

第七十七條 服務器管理人員每周需要手工備份數據到服務器之外的地方保存,備份時需要把數據庫文件和原始附單據的文件夾同時備份,確保數據安全。

第七十八條 全區所有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信息須全部納入“三資”監管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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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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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按要求制訂村級財務預算方案和完成年終財務決算的;

(二)未建立村級“三資”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實行村財務章與法人章分開保管或開票、收款分離制度,導致貪污、挪用行為發生的;

(四)違反規定任免村報賬員、安排非村報賬員管理現金或者非村報賬員辦理票據的;

(五)對內容不真實、票據不合規、報銷手續不齊全的開支予以審批的;

(六)違規發放村干部報酬、補貼、福利的;

(七)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超過規定標準;

(八)違規開立銀行賬戶、收入不入賬,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體資金的;

(九)因領導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報賬的;

(十)違反規定出借村級集體資金或提供經濟擔保的;

(十一)違反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

(十二)工程建設項目、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未履行經民主決策程序或未按規定招投標管理的;

(十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體“三資”流失的;

(十四)不按規定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

(十五)未按規定公開涉及“三資”重大事務及未按季逐筆公開財務收支明細賬的;

(十六)不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龍形鎮財政所監督管理的;

(十七)對上級或監事會提出的正確意見,整改不及時或措施不力的;

(十八)打擊報復村財務人員和監事會成員的;

(十九)未建立健全“三資”管理檔案,造成“三資”管理混亂的;

(二十)其他違反農村“三資”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出納(村報賬員)承擔相應責任。

(一)現金保管賬實不符的;

(二)未按規定審批的原始憑證給予報銷的;

(三)庫存現金保管超過限額,或各種預領款、墊支款不及時結報導致庫存現金超限額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出借集體資金或套取大額現金的;

(五)違反規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體資產的;

(六)已收集體收入不及時入賬的;

(七)未按規定領用、管理、使用農村統一收款收據的;

(八)未按規定及時將現金存入銀行,坐收坐支的;

(九)未按規定辦理銀行轉賬結算而采用大額現金支付的;

(十)違反規定不及時報賬的;

(十一)拒絕、阻礙審計檢查,不提供有關資料的;

(十二)未按規定辦理財務交接手續的;

(十三)故意銷毀原始檔案資料的;

(十四)未設置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或記賬混亂致使余額不清的;

(十五)其他違反農村“三資”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監事會監事長或監事單獨或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正常履行職責,發揮監督作用的;

(二)發現“三資”管理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見的;

(三)未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在群眾中散布不真實的“三資”管理使用情況引發不良后果的;

(四)超越審核、監督權限造成本村“三資”管理混亂的;

(五)其他違反農村“三資”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的,會計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審核原始憑證給予記賬核算或對不規范原始憑證給予入賬的;

(二)未按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會計核算或因會計核算錯誤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庫存現金盤點和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的;

(四)違規開立銀行賬戶、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白條抵庫、收入不入賬,違規發放錢、物等行為的;

(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領用、保管、使用和核銷監管不到位的;

(六)未按規定按時提供有關“三資”公開資料的;

(七)違反規定將代理村檔案提供外單位人員查(借)閱的;

(八)未按操作要求開展村級財務電算化管理,造成核算錯誤和電子數據丟失損壞的;

(九)發現“三資”管理異常情況,未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的;

(十)其他違反農村“三資”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龍形鎮財政所“三資”管理工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一)“三資”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的;

(二)對村級未按規定執行“三資”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不力的;

(三)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賬務處理不及時的;

(四)不按規定向村級提供財務公開資料的;

(五)其他違反農村“三資”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的,龍形鎮黨政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一)龍形鎮“三資”管理機構未建立、人員配備不到位,“三資”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因村級“三資”管理問題引發群眾集體上訪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建工程項目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或對民主議定須以招投標形式確定施工單位而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和查處的;

(四)對違反“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為查處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農村“三資”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照《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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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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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潼南區龍形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潼南區龍形鎮人民政府發布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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