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口鎮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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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口鎮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全鎮各行政執法部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地公開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四條行政執法事前公開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主體公開信息包括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單位職能、機構內部設置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法制審核機構、管轄范圍、執法區域、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行政執法人員公開信息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姓名、單位、職務、崗位職責、執法類型、證件編號和有效期等;
(三)行政執法事項公開信息包括行政執法權責清單、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委托執法協議書等;
(四)行政執法程序公開信息包括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監督救濟等;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開信息應當包括抽查主體、抽查事項、抽查對象、抽查依據、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
(六)救濟方式公開信息應當包括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方式公開信息應當包括接受舉報投訴的機構名稱、電話、地址、郵編、電子郵箱等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行政執法事中公開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著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要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二)政務服務窗口要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電話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的事由、依據,享有陳述、申辯、聽證、回避、救濟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權利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需要事中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行政執法事后公開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許可決定,包含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強制,包含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等;
(三)行政處罰決定,包含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理(處罰)依據、處理(處罰)結果等;
(四)行政檢查,包含行政檢查主體、對象、檢查日期、檢查事項以及結論等;
(五)行政征收征用,包含征收和征用決定等;
(六)行政確認,包含申報行政確認的對象(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確認事項、確認結論等;
(七)行政給付,包含申請給付的對象(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給付待遇標準、給付項目等;
(八)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情況;
(九)各行政執法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需要事后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行政執法結論公開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開的方式。
行政執法信息摘要公開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簡要事實、法律依據、執法結論、執法機關名稱、日期等。
行政執法信息全文公開的,應當隱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權屬證書編號,應當隱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第八條行政執法信息除在法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和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外,還可以通過辦事大廳、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等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的方式公布。
第九條行政執法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應不予公開。
第十條全鎮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審核、發布、動態調整機制,明確機構、人員、程序和責任,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審核、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對公開時間另有規定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它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已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或者依法被撤銷、確認違法、重新作出的,各行政執法機關的承辦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調整更新。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其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不及時更正對行政相對人造成影響或損失的,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其請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全鎮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法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和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上年度本部門行政執法總體情況的有關數據。
全鎮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部門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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