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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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關于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
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潼南府公告〔20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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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日決定對該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項目名稱: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所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具體詳見征收紅線圖。
三、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四、協議生效時間: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預簽協議即時生效并完善相關手續。
五、房屋征收部門:重慶市潼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六、征收實施單位:重慶市潼南區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
七、辦公地址:重慶市潼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17房屋征收科辦公室;聯系電話:13896107096,19122127205;辦公時間:9:30-12:00,14:30-17:30。
八、在房屋征收的同時,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權。
九、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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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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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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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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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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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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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城市建設發展,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決定正式啟動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該片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府發〔2022〕2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該片區實際情況,經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
被征收具體范圍:重慶市潼南區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所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具體詳見征收紅線圖。
二、征收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為本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主體;重慶市潼南區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資金籌集、提供產權調換房源、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重慶市潼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重慶市潼南區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為實施單位,根據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梓潼街道辦事處配合區房屋征收部門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三、制定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府發〔2022〕26號);
(四)《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建發〔2022〕10號);
(五)國家和重慶市其他相關配套政策規定。
四、征收與補償原則
(一)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
(二)遵循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的原則;
(三)遵循對認定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補償,對認定為違法的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原則;
(四)遵循征收個人住宅,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給予住房保障原則。
五、預簽約期限及生效條件
本項目采取預先簽約的方式,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下達該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正式生效并完善相關手續。
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逾期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征收部門將報請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下達征收補償決定書。
六、被征收房屋及產權調換房屋的預評估價格
(一)被征收人通過自主協商選定重慶諦威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為本項目的評估機構。經現場勘查評估,綜合確定出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單價如下表(詳見“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被征收房屋評估明細表):
名稱 |
修建年份 |
房屋結構 |
土地使用權 性質 |
評估單價(元/㎡) |
負1層商業用房 |
1992年 |
混合 |
出讓 |
4,960.00 |
其他商業用房 |
1985年- 2006年 |
混合、磚混、磚木、磚柱磚墻 |
出讓、劃撥 |
9030.00-10810.00 |
臨街商業用房 |
70年代- 1994年 |
混合、磚混、磚木、磚柱磚墻 |
出讓、劃撥 |
14420.00-15170.00 |
住宅用房 |
80年代 |
混合、磚混、磚木、磚柱磚墻 |
出讓、劃撥 |
3160.00-3400.00 |
住宅用房 |
90年代 |
混合、磚混、磚木 |
出讓、劃撥 |
3250.00-3440.00 |
住宅用房 |
2004年- 2008年 |
混合、磚混 |
出讓、劃撥 |
3480.00-3530.00 |
(二)本次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源分別位于:1.錦上香宇住宅19套;2.東安居住宅22套;3.上品景苑住宅63套(多層區:44套、高層區:19套);4.錦上香宇商業5套;5.佳城天下商業10套(詳見產權調換房源表)。
(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單價:
1.錦上香宇住宅:4620元/㎡;2.東安居住宅:3670元/㎡;3.上品景苑住宅:4080元/㎡(多層區)、4560元/㎡(高層區);4.錦上香宇商業:6300元/㎡;5.佳城天下商業:4400元/㎡(詳見“梓潼二期(瓦廠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產權調換房屋評估明細表)。
七、房屋的用途性質、建筑面積等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存在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確認無記載或記載不明確的,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八、征收補償方式
(一)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種之一補償方式。補償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評估單價計算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征收人,并按相關政策給予損失補償和獎勵補助。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等值交換、公開房源、先簽先選”的原則,由先簽約的被征收人優先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并按照實際建筑面積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九、公攤及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面積;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應補償面積。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其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公攤系數高于15%的,其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未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三)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征收項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區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的,按本方案第九條第一款計算后的應補償面積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安置時,可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進行補償。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的,經查實,將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
十、損失補償
(一)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因本項目產權調換的房源為清水現房,故不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而實際改為非住宅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房屋坐落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證明一致,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2年以上并能夠提供相應完稅憑證的,可以結合實際用途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室內裝飾裝修損失補償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損失補償:簡裝200—300元/平方米、中裝300—400元/平方米、精裝400—500元/平方米。裝修標準由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認定;若有爭議的,可以委托本項目確定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非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損失補償:參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損失補償標準,裝修標準由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認定;若有爭議的,可以委托本項目確定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三)附屬設施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水表、電表、天然氣表等其他設施的補償辦法:
實行貨幣補償的,其附屬設施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民用具體標準為:獨立電表600元/戶,獨立水表600元/戶,天然氣總表3500元/戶,閉路450元/戶、寬帶300元/戶;非民用補償標準按照發票或合同金額補償,不能提供安裝發票或合同的,按照現行安裝標準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的水、電、氣是獨立戶口的,在還房時予以恢復。
十一、獎勵補助
(一)補償方式選擇的引導獎勵
在簽約期限內,凡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住宅每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2%給予獎勵,另再給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獎勵;非住宅每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計算補償方式選擇的引導獎勵。
同一產權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別根據評估價值計算獎勵。
該獎勵僅限于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既選擇貨幣補償又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不享受該項獎勵。
(二)單戶提前簽約獎勵
提前天數自簽約所確定的簽約起始期限之日起計算,截止簽約期限屆滿之日:住宅給予500元/戶·日;非住宅給予20元/平方米·日的單戶提前簽約獎勵。
同一產權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單戶提前簽約獎。
(三)單戶按期搬遷獎勵
在區政府作出本項目征收決定公告預簽協議生效后,正式通知之日起,被征收人需在30天內自行辦理附屬設施設備銷戶并搬遷、移交舊房,同時將房地產相關權證交回區房屋征收部門,則給予單戶按期搬遷獎勵。該獎勵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分為三檔。一檔:被征收房屋證載或認定為合法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不包含100平方米),獎勵標準為26000元/戶;二檔:被征收房屋證載及認定為合法面積在100-200平方米(包含200平方米),獎勵標準為28000元/戶;三檔:被征收房屋證載及認定為合法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獎勵標準為30000元/戶。
若被征收人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搬遷交房義務,則不再享受此項獎勵。
(四)搬遷補助
住宅按2000元/戶·次的標準給予補助;商業、辦公、業務用房按每戶30元/平方米·次的標準給予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僅享受1次搬遷補助;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且按期完成搬遷交房的,享受2次搬遷補助。
同一產權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別計算獎勵。
(五)臨時安置補助
本項目產權調換的房源為清水現房,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
十二、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在公告之日前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按照建筑結構類型給予殘值費,標準為:簡易結構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600元/平方米;超過期限簽訂協議或通過行政拆違的不予補助。
(二)對征收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
(三)征收涉及的房屋租賃戶的相關問題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處理。
十三、簽訂要件及辦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應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或其他合法產權證明文件;
3.水表、電表、氣表、閉路、寬帶安裝或繳費發票;
4.房屋所有權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房屋征收相關要件、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2張。
5.房屋所有權人已故的,可依法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辦理相關手續,但須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相關佐證資料、證件;
6.房屋所有權人離異的,須提供合法離婚證明、財產分割協議、個人婚姻現狀證明及相關佐證資料、證件。
(二)辦理程序
1.貨幣補償辦理程序:確認證件—預簽協議—預簽協議生效并收回被征收人產權證、國土證等相關證件—騰空并交房后領取房屋補償費。
2.產權調換辦理程序:確認證件—書面確認產權調換的房屋—預簽協議—預簽協議生效并收回被征收人產權證、國土證等相關證件—騰空并交房后領取相關費用—還房并辦理接房手續。
備注:1.本征收補償方案中的戶系指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戶,即: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為一個產權戶(含共有產權);
2.被征收房屋面積系由房屋產權證載建筑面積和按規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補足部分面積組成;
3.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系指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建筑面積和按規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補足部分面積所對應的評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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