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跨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民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跨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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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23]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管委會、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加快推進市級重大建設項目,規范跨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跨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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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跨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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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跨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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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市級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規范實施跨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據《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我市跨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中的跨行政區域是指市級重大項目建設工程范圍涉及兩個及以上毗鄰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或者被征收房屋的座落位置和行政管轄權涉及兩個及以上毗鄰區縣的區域。涉及開發區的,參照執行。
第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牽頭,會同市民政局、市國土房屋評估經紀協會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全市跨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和評估方面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督導相關區縣實施跨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牽頭協調處置相關區縣的房屋征收和補償主體責任、征收補償標準等方面的意見分歧。
市民政局牽頭協調處理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分歧,督導相關區縣民政部門提供行政區域界線數據。
第三條 相關區縣政府是跨行政區域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共同責任主體,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職責,保障市級重大項目的建設需要。
第四條 法定行政區域界線能清晰區分和反映國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區劃歸屬的,毗鄰區縣政府應嚴格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和市級重大項目建設要求,依法組織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能清晰區分的,由毗鄰區縣政府協商確認。協商不成的,由毗鄰區縣民政部門共同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現行大地坐標系、高程基準及比例尺需求,將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細化落地并標繪在地形(影像)圖上,經毗鄰區縣政府共同確認后,報市民政局備案。
毗鄰區縣政府對細化落地后的行政區域界線仍有異議的,由市民政局及時組織相關區縣政府,重新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將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細化落地,并將成果確定為最終意見。
第五條 行政區域界線存在穿越單個建筑樓棟、單個居民小區或單個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的,毗鄰的區縣政府應當按照當時行政區劃調整、區劃歷史沿革和當前行政管轄等情況,協商確定各自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責任;毗鄰的區縣政府協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民政局等部門按照以下原則次序進行會審確認,其意見為最終意見,相關區縣應當執行。
(一)區劃調整中明確了行政管轄意見的,按其進行確認;
(二)因歷史沿革,被征收人的工商稅務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等均在其他區縣的,將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最大,或者占地面積最大的區縣政府確定為該樓棟房屋或地塊的征收與補償的責任主體;
(三)被征收房屋的產權登記地分布在毗鄰區縣的,相關區縣為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共同責任主體,由涉及被征收房屋產權登記總面積或占地總面積最大的區縣統一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其他相關區縣按照本地產權登記的被征收房屋建筑總面積或其占地總面積等額分攤補償費用。
按以上原則次序無法確定房屋征收與補償責任主體的,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民政局等市級有關部門會審確認,并出具書面的確認意見。
第六條 根據市級重大項目、房屋征收任務等情況,經相關區縣協商確定,或者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指定一個區縣為跨行政區域房屋征收的牽頭實施區縣,負責協調、統籌跨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面的有關事務,其他相關區縣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跨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或與其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原則上應當實施統一的補償標準。具體的統一補償標準應當符合《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號)規定,由相關區縣政府協商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委備案后實施;協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制定。
第七條 相關區縣政府按照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責任,可以依法組織本區縣的房屋征收部門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也可以經市住房城鄉建委同意后,委托其他相關區縣的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可以由相關區縣臨時組建的房屋征收部門代為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提供本行政區域的補償費用、安置房源和委托工作經費等,承擔委托的法律責任。
相關區縣可以聯合發布跨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并在公告上加蓋相關區縣政府的公章。存在代為實施本區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中予以注明,并明確行政應訴責任。
第八條 相關區縣按照本區縣的有關規定確定、委托評估機構,簽定評估委托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信息資料,并為評估工作創造便利條件。
第九條 相關區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方面的信訪穩定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監督評估機構的評估活動,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牽頭實施區縣會同其他相關區縣和市國土房屋評估經紀協會,做好補償標準、評估價格、征收進度等方面的協調統籌工作,并與市住房城鄉建委保持密切聯系,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條 以上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
市住房城鄉建委、市民政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工作。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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