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2025年版)
來源: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單位的政府信息,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交和接收行為,增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溝通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711號,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本指南并適時更新。?
一、本單位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本單位會產生并保存以下幾類可公開的政府信息:1.本機關簡介、內設機構情況和領導情況;2.本機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3.本機關年度財政預算及決算報告;4.本機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程序、期限及辦理結果;5.應急管理及預案;6.工作動態;7.按照《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單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渠道
1.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bjzxdq.com/bm/qyjj/;
2.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政務新媒體:
“潼南應急發布”微信公眾號
(在手機微信中搜索“潼南應急發布”公眾號,也可掃描二維碼關注);
3.其他平臺:報刊、廣播、電視等。
三、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情況
工作機構: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金佛大道46號(人力社保局正對面)
工作時間: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23-44551035
郵政編碼:402660
交通方式:公交305路應急管理局站下;公交203路、202路、310路至江北汽車站下,沿金佛大道上行200米。
四、本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前,本單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單位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規范、準確、詳細填寫《重慶市潼南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書面提出申請。申請表可以在本單位政府信息具體承辦機構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重慶市潼南區政府門戶網站(www.bjzxdq.com)下載,申請表復印有效。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2種途徑遞交申請表:?
1.當面申請。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金佛大道46號,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6樓辦公室;工作時間: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2.郵政寄遞。收件人: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收件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金佛大道46號;郵政編碼:402660。通過郵政寄遞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盡量選擇中國郵政EMS投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申請辦理
1.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構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單位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單位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單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構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
5.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單位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本單位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五、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單位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單位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構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