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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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文旅發〔202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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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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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及《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潼南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辦發〔2018〕77號)精神,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積極開展實踐活動、傳習活動以及宣傳展示活動,特制定《重慶市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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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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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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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
傳承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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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分別指經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市、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承擔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的傳承人。
二、認 定
第三條 認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等程序。
認定國家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按照上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承續某項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列人員不得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為扶持傳承梯度發展,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別是國家級、市級、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同一代表性傳承人不得同時擔任國家級、市級、區級代表性傳承人,上一級代表性傳承人獲批準即不再擔任下一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 公民提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居住地址等;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推薦材料應包括第一款各項內容。項目保護單位系區屬單位的,可以將推薦材料直接報送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
第六條 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進行整理分類后,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
第七條 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第八條 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根據保護傳承的實際需要,適時開展認定工作。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根據《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
三、資 助
第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屬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相關規定,對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籌集、爭取經費,對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下列傳習活動予以補助:
(一)整理、記錄、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二)帶徒授藝、培訓講習;
(三)展演、展示和學術交流;
(四)其他有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事項。
第十二條 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業務考核,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對評定合格者發放傳承補助。
第十三條? 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補助1000元。對考核合格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除全額發放上級下達的補助款外,依次分別配套補助1000元、500元。
第十四條? 傳承補助主要用于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對于積極承擔傳承義務、按質按量開展傳習活動的,應給予全額資助;對怠于傳承義務、未能按質按量開展傳習活動,視具體情況酌情扣減資助經費,結余的經費可用于資助實際承擔傳承義務、開展傳習活動的其他傳承人。
第十五條? 新評定的代表性傳承人次年起可申請享受傳承補助;代表性傳承人去世后,自次年起停發傳承補助。
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學習、傳承優異者,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并在認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四、管 理
第十七條 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保護規劃,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定期向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報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屬有關單位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或管理領域的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及時將代表性傳承人的生活、傳承活動開展等重大情況上報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發放到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時對接受資助的代表性傳承人履行責任與義務情況進行抽查評估,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停止補助。受扶助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或資金使用不當的將收回傳承補助資金,停止扶助,直至撤銷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條?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連續兩年無傳承活動或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經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屬有關單位核實,報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后,取消其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其所享受的權利和補助,并按照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評審、認定程序,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市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出現本條前述不良情形的,逐級上報市、國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建議取消市級、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屬有關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扶助機制,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習、保護、發展,實施有計劃的扶助。
五、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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