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潼南文學藝術獎評選辦法(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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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潼南區委宣傳部
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重慶市潼南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關于印發《潼南文學藝術獎評選辦法(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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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區直事業單位,區屬相關國有重點企業:
《潼南文學藝術獎評選辦法(暫行)》已于2023年1月31日經區政府第2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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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重慶市潼南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 ? ? ? ? ? ? ? ? ? ? ?? ? ? ?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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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文學藝術獎評選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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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推出更多增強人民精神力量的優秀作品”的精神,推進文化自信自強,潼南區設立潼南文學藝術獎,旨在獎勵扶持為促進和繁榮潼南文學藝術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作品,充分調動廣大文藝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繁榮潼南文學藝術創作,提高潼南美譽度、知名度,推動潼南文化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潼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原則
(一)堅持文藝創作“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兩為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
(二)堅持文藝作品“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一”;
(三)堅持創作以“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謳歌新時代”為主題;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選實行回避制度,評選委員會成員作品不參加評選;
(五)注意突出潼南地方特色文化的原則。
第三條? 組織機構
(一)設立潼南文學藝術獎評選委員會,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在區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由區文化旅游委牽頭,會同區文聯等單位,具體組織作品評選工作;
(二)每屆評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成員5-7人。評選委員會原則上臨時聘請區外知名專家組成,確保評選專業性、權威性、公正性;
(三)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文化旅游委,辦公室主任由區文化旅游委分管該項工作的副主任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區文聯分管該項工作的副主席擔任,負責評選日常事宜。
第四條? 評選范圍
(一)潼南籍和長期在潼南工作生活的非潼南籍人士創作的作品。
(二)非潼南籍人士創作的謳歌潼南的各類正能量文學藝術作品。
(三)潼南籍與非潼南籍人員合作的作品,必須以潼南籍作者為第一作者。
(四)評選每兩年一屆,申報作品須是本屆內創作發表、出版、展演的原創作品,參評作者每人每門類限報1件作品。
第五條? 申報條件
申報的作品至少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省部級及以上媒體發表的各類文學藝術作品(單篇);
(二)在隸屬省部級及以上行政級別單位的出版社公開發行的各類文學藝術作品(專集);
(三)獲省部級及以上獎項的各類文學藝術作品;
(四)在省部級及以上展賽參演、展出的各類文學藝術作品;
(五)未在省部級及以上平臺發表、獲獎、參演,但具有一定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文藝作品。
第六條 申報門類?
(一)文學類:含小說、詩歌、散文、雜文、報告文學、民間文學、兒童文學、影視劇本、文藝評論等;
(二)影視類:含創作或改編的微型劇、廣播劇、電視劇、電影等;
(三)戲劇類:含戲曲、話劇、曲藝、雜技等;
(四)音樂舞蹈類:含音樂舞蹈、民間藝術創作及表演等;
(五)美術類:含繪畫、書法、雕塑、攝影等。
第七條 評選程序
(一)參評作品由作者本人自行申報,亦可由相關單位組織推薦申報,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收集、核實、整理,組織專家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媒體或平臺公示無誤后,向區政府提交擬獲獎作品名單,區政府批準后向作者頒發證書和創作補助;
(二)參評者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作品原件或被審定有效的復印件;申報作品獲獎證書等相關資料;申報作品發表或出版、展出的證明;作者基本情況等。
第八條? 獎項設置
(一)潼南區文學藝術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原則上在次年3月對前兩年的申報作品集中進行評選;
(二)潼南區文學藝術獎設立潼南文學藝術等級獎、潼南文學藝術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個獎項各10件;
(三)潼南文學藝術等級獎,設一等獎1件、二等獎3件、三等獎6件,創作補助分別為20000元/件、15000元/件、10000元/件;潼南文學藝術提名獎10件,創作補助5000元/件;
(四)評選嚴格按照標準,根據每屆作品數量和質量,獲獎作品與申報作品的比例須達到1:3以上,如作品不具備相應條件,獎項空缺。
第九條? 獎勵扶持
以潼南區人民政府名義頒發獲獎證書和創作補助,獲獎作品在相關媒體平臺宣傳,并推薦參加國家級、省部級相關評選、展賽。
第十條 ?潼南區文學藝術獎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參評作品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它弄虛作假等行為,取消其參評資格、撤銷已獲得獎項、追回所得創作補助,取消下兩屆參評資格。
(二)本辦法由潼南區文學藝術獎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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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 ?2023年2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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