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開展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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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文旅發〔202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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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開展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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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安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市場監管局、各鎮(街):
按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開展旅游市場涉及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整治相關文件精神,為推進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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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開展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專項整治工作季度數據表》
3.《涉旅市場秩序整治相關部門職責》
4.《旅游領域相關部門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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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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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聯系人:楊秀源,聯系電話:18323021229,渝快政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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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慶市潼南區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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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旅游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游客合法權益,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5年在全國集中推進的16件群眾身邊具體實事》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推進16件群眾身邊具體實事為突破口,嚴厲打擊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重點整治導游強制消費、不合理低價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等問題,建立健全旅游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營造健康、有序、誠信的旅游市場環境,進一步提高游客滿意度,助力我區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重點
(一)整治旅行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重點查處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以低于成本價格招徠游客,通過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增加自費項目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虛假宣傳,夸大旅游服務內容、標準,誤導游客消費;未與游客簽訂合同、選擇不合格供應商、租用無客運資質車輛、擅自變更行程等。
(二)整治導游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導游強迫或變相強迫游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擅自變更行程、縮短游覽時間、增加購物時間、車銷、向游客索要小費等問題。
(三)整治旅游購物場所違法違規行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旅游購物場所與旅行社、導游勾結,通過商業賄賂獲取交易機會、謀取不當利益,以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欺騙游客消費等違法行為。
(四)規范景區及周邊秩序。配合屬地鎮街清理景區及其周邊游攤散販占道經營、亂擺攤點;區公安局打擊“黃牛”倒票;區市場監管局整治景區內商家強買強賣、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行為;區交通運輸委規范景區及周邊交通秩序,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等。
(五)整治“四黑”問題。查處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和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檢查旅行社落實“五不租”情況;區交通運輸委加大對非法從事旅游客運活動車輛的檢查;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無相關經營許可的購物店等。
三、時間安排及工作步驟
專項整治為期9個月,從2025年4月開始至2025年12月結束。
(一)動員部署(即日起至4月20日)。細化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整治目標、重點、措施和步驟。召開動員部署會議,廣泛宣傳動員,營造整治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4月20日至4月30日)。組織相關企業自查自糾,對照整治重點內容,全面排查自身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5月1日至11月30日)。針對游客投訴、舉報、網絡負面輿情等開展專項檢查,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和重點問題進行重點整治,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強大震懾。
(四)鞏固提升(12月1日至12月20日)。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建立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加強對旅游市場的日常監管,鞏固整治成果,防止問題反彈,不斷提升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線索。建立多渠道線索收集機制,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網絡輿情監測、游客投訴舉報等途徑,廣泛收集旅游行業亂象和強制消費線索。對收集到的線索進行梳理分析,建立臺賬,明確重點整治對象和問題。
(二)加強聯合執法。建立區文化旅游委牽頭,區公安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執法機制,適時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對旅游市場進行全方位、多層次檢查。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執法合力。
(三)嚴格執法辦案。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定期發布旅游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四)強化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信用不良的,加強監管和懲戒。
(五)強化統籌聯動。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協同聯動,建立健全溝通銜接機制。對監管執法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強化普法宣傳。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和專項整治行動宣傳,進一步提高旅游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的意識。同時,引導游客提高防騙意識和理性消費意識,增強自我保護和依法維權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認識開展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部門協作。要樹立大局意識,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扎實推進專項整治工作。
(三)強化監督問效。紀檢監察部門將開展專項督查,及時糾治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問題,針對以權謀私,失職失責等違紀違法問題,將嚴肅追責問責。
(四)加強信息報送。要及時總結專項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報送工作信息和整治成果。每季度匯總上報當季《專項整治工作數據表》(分別于6月27日、9月25日、12月15日前報送),遇到重大案件、重大輿情處置等信息,可單獨報送。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于12月15日前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報送區文化旅游委產業發展科(整治工作數據表及總結電子版通過渝快政同步報送)。
附件2
專項整治工作季度數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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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填報人:????????? 日期:
檢查內容 |
檢查數量 |
備注 |
辦理線索(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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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處罰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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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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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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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門開展檢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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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門出動檢查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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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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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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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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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團隊(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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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巴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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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景區(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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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涉旅市場秩序整治相關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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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營造良好的旅游市場環境,推動我區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建立健全旅游市場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區文化旅游委牽頭,區公安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部門職責,共同抓好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治理工作,切實形成監管合力,各部門職責以及具體負責查處的涉旅違法線索如下:
區文化旅游委:依法承擔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旅游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牽頭組織對旅游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負責對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負責聯合相關部門組織查處“黑社”“黑導”等非法經營行為;主動配合參與打擊涉旅“黑車”“黑店”等非法經營行為;負責對涉及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的投訴及案件進行轉辦等。
區公安局:依法查處涉旅刑事及治安案件,打擊在景區、旅游交通站點等侵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犯罪團伙,及時查處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涉嫌詐騙、非法集資、強迫消費、敲詐勒索、擾亂景區及其周邊交通站點等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旅游市場中的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對旅游場所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設施進行安全監管,對涉及特種設備、游樂設施等投訴舉報及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區交通運輸委:負責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交通運輸部門在管養公路沿線范圍內依法設置的景區、景點指示牌被遮擋的投訴處理等。
區城市管理局:指導屬地鎮街依法整治城區范圍內的景區景點、網紅打卡及其附近區域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散發經營性宣傳品、兜售商品、占道收費旅拍等問題。
屬地鎮街:依法整治城區范圍內的景區景點、網紅打卡及其附近區域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散發經營性宣傳品、兜售商品、占道收費旅拍等問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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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旅游領域相關部門法律法規梳理匯總表
區公安局
序號 |
類型 |
法律法規 |
內容 |
責任 |
涉旅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1 |
強迫 購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
公安 |
購物店、導游及其他旅游輔助人采取威脅、恐嚇、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游客購買商品或服務。 |
2 |
偽造 印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
公安 |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偽造加蓋假印章的包價旅游合同欺騙游客。 |
3 |
行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公安 |
旅游經營者串通并給予購物店、出租車駕駛員等游客消費高額回扣,并獲得他們拉的客。 |
4 |
非法 集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公安 |
旅游經營者預先收取大量團款,并以“年”等為單位,向游客承諾后期會組織出行或高額返利,后期并未兌現。 |
5 |
詐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公安 |
旅游經營者或其他組織、人員以開展旅游活動為名,收取游客費用后,逃逸。 |
6 |
強迫 購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公安 |
購物店、導游及其他旅游輔助人采取威脅、恐嚇、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游客購物或消費,構不上刑事立案的。 |
7 |
偽造國家文件、印章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公安 |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偽造加蓋假印章的包價旅游合同欺騙游客。 |
8 |
擾亂景區及周邊公共秩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
公安 |
社會閑散人員在景區及其周邊采取攔截等方式拉客,并提供車輛、講解或向游客銷售商品等,擾亂公共秩序。 |
9 |
拒不配合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
公安 |
購物店和其他組織或個人阻礙執法人員開展調查。 |
10 |
欺騙 游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
公安 |
旅游經營者穿制服冒充海關或者輪船公司工作人員等,欺騙游客。 |
11 |
倒賣 門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
公安 |
社會閑散人員等倒賣“兩江游”船票、演唱會門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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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市場監管局
序號 |
類型 |
法律法規 |
內容 |
責任 |
涉旅違法行為 表現形式 |
12 |
虛假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
市場監管 |
經營者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
13 |
商業賄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市場監管 |
旅行社串通購物店,通過收取人頭費、游客購物返點等方式獲取“回扣”。 |
14 |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國務院令第684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文化旅游、市場監管 |
“串串”、網絡博主、微信群主等以個人名義經營旅行社業務 |
15 |
虛假 “刷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市場監管 |
在線旅游經營者通過“刷單”方式,虛構大筆交易數量誘導游客 |
16 |
發布虛假商業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市場監管 |
旅游購物店發布的商業廣告含有冒用博物館、文化交流中心等的內容 |
17 |
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關明碼標價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市場監管 |
購物店對銷售的商品沒有在顯著位置標示價格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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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交通運輸委
18 |
租用無客運資質車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際、市際、縣際(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在直轄市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交通部門 |
旅行社租用未取得客運許可的車輛運送游客;社會閑散人員、“黑導”等使用無客運資質小車服務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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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鎮街
19 |
景區及周邊亂象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第十八條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 (三)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 (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 |
屬地鎮街 |
在景區及周邊市政道路上,通過搭建銷售網點,占用道路,向游客銷售“船票”“門票”、在網紅景點、標志性景觀等窗口地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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