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區旅游市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部門 |
抽查方式 |
1 |
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
各旅行社 |
1、旅行社是否亮證經營,懸掛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是否超范圍經營或者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3、旅行社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否合法; 4、導游是否取得導游證。 |
區文化旅游委、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現場檢查 |
2 |
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
各旅行社 |
1、旅行社團檔管理是否規范; 2、是否制定實施安全規章制度、應急預案; 3、是否使用電子派團單; 4、是否簽訂文明旅游承諾書; 5、出境游是否開行前說明會; 6、簽訂合同是否盡到告知提醒義務; 7、履行合同是否盡到告知提醒義務; 8、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9、是否提醒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險; 10、旅游宣傳廣告是否真實準確; 11、是否簽訂旅游合同; 12、旅游合同簽訂內容是否規范; 13、是否與旅游汽車公司簽訂用車協議; 14、是否與供應商簽訂委托接待合同,是否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15、是否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 16、是否與分支機構簽訂有關書面協議; 17、是否與線上旅游企業簽訂合作協議; 18、是否銷售不合理低價旅游產品; 19、是否存在欺騙、強迫購物行為; 20、是否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21、是否安排未取得導游證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22、是否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23、是否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24、是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的報告義務; 25、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26、是否拒絕履行合同的; 27、是否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28、是否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
區文化旅游委、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現場檢查 |
3 |
導游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
導游 |
導游人員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2、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3、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4、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5、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6、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7、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8、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9、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10、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1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1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1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14、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15、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16、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17、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18、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19、在導游活動中未佩戴導游身份標識; 20、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21、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22、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23、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2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25、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26、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
區文化旅游委、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現場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