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文物保護的提示
一、文物類別
(一)不可移動文物。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其他。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二)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
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
二、文物保護相關規定
(一)文保單位“四有”工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
(二)文保單位保護范圍內及建控地帶內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三、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