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政策解讀
《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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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意義
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改通過,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該法規范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完善了從輕、減輕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對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2021年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并印發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該辦法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事項規定有裁量空間的,省級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制定本地區行政處罰裁量,供本地區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參照執行。省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根據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的變動和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鼓勵市縣兩級執法部門對省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一步細化、量化。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在裁量基準正式印發后十五日內報上級執法部門和同級司法部門備案。”。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相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合法、合理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重慶市文化市場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制定后,我市行政執法有了具體、可操作的要求,為我市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的使用法律法規提供了保障。
二、主要內容
《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共四章二十二條,由總則、裁量規則、裁量程序、附則、附件五個部分組成,主要從裁量權的行使原則、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裁量程序和裁量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規定,并包括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文化和旅游市場各法律法規裁量權基準細則,從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違法情節、裁量基準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的通知》以及文化、文物、旅游、出版、版權、廣播、電影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精神與要求。
其中,文化領域主要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等。
文物領域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
旅游領域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
出版領域主要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
版權領域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廣播電視領域主要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等。
電影領域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等。
四、制定過程
市文化執法總隊在開展大量調研工作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2022年4月中旬,完成《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初稿。2022年5月,組織區縣文化旅游委和執法支隊相關負責人以及法律顧問進行座談討論,征求修改意見;10月,經過多次討論修改形成了《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12月,征求意見稿提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及對外征求意見和掛網公示;2023年2月,市文化旅游委政策法規處提出修改意見,針對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審查;3月,市文化旅游委政策法規處通過了合法性審查;5月,經市文化旅游委第6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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