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潼)文綜罰字〔2025〕00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重慶市潼南區角度網吧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91500223MA5U436H0R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張某君
住所(住址等):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奮進大道288號
我委于2025年4月3日立案調查。
經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審查后,現查明:當事人為未按規定核對、登記3名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另1名上網消費者為未成年人,當事人涉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已另案移送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查處。)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桂林派出所移送證據:網吧檢查情況記錄表1份,陳某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胡某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彭某博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張某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張某彬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陳某的詢問筆錄1份,胡某的詢問筆錄1份,彭某博的詢問筆錄1份,張某的詢問筆錄1份,張某彬的詢問筆錄1份;2、張某君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張某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4、《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5、《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6、《關于重慶市潼南區角度網吧涉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案件移送的函》1份。
2025年4月15日,本案調查終結。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4月15日,本機關依法向重慶市潼南區角度網吧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潼)文綜罰告字〔2025〕4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市潼南區角度網吧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應當給與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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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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