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潼)文綜罰字〔2024〕F-00000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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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重慶市潼南區千鋒網吧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915002230801598896)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劉勇
住所(住址等):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橋南大道253號6幢13號門市
2024年9月14日,經批準,本案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如下:當事人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10月08日,本機關依法向重慶市潼南區千鋒網吧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潼)文綜罰告字〔2024〕F-000009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市潼南區千鋒網吧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渝潼)文綜檢(勘)字〔2024〕091101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劉勇的《調查詢問筆錄》;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4、《營業執照》復印件;5、劉勇的身份證復印件;6、《證件復制(提取)單》(現場照片)。
當事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應當給予處罰。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潼南區農村商業銀行潼南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潼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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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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