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潼)文綜罰字〔2024〕F-00000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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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重慶金至樽娛樂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5828015448)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馬*平
住所(住址等):重慶市市轄區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96——100號
2024年5月6日,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移送《關于潼南區金至樽KTV檢查中發現接納未成年案件辦理移送的函》,稱重慶金至樽娛樂有限公司的“長安之星”包房于2024年5月2日凌晨1時20分至凌晨2時20分許,接納未成年人1名。要求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法查處。
? 2024年5月13日,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對重慶金至樽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中平、樓面經理何紅國進行了調查詢問。
? 2024年05月13日,經批準,本案立案調查。
? 經查明,未成年人賴**于2024年5月2日凌晨1時20分,進入重慶金至樽娛樂有限公司的“長安之星”包房,于2024年5月2日凌晨2時20分許離開,期間重慶金至樽娛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未核實賴**身份信息,也未阻止其進入。所以當事人接納未成年人1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規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05月15日,本機關依法向重慶金至樽娛樂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潼)文綜罰告字〔2024〕F-000006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金至樽娛樂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關于潼南區金至樽KTV檢查中發現接納未成年案件辦理移送的函》;2、馬中平的《調查詢問筆錄》;3、何紅國的《調查詢問筆錄》;4、《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5、《營業執照》復印件;6、馬中平身份證復印件;7、何紅國身份證復印件。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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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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