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潼)文綜罰字〔2024〕F-00000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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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金牛區一禾一聯合書店 (蔣*澤)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2510106MACJ7M3B3H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蔣*澤
住所(住址等):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266號圖書市場三層A區05B號
??? 2024年01月02日,經批準,本案立案調查。
??? 經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如下:當事人在潼南區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但沒有潼南區的批準手續,只有成都市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潼)文綜檢(勘)字〔2024〕0201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文書編號為(潼)文綜封(扣)字〔2024〕0201號的《查封(扣押)決定書》;3、張*的《調查詢問筆錄》;4、證件復制(提取)單2份(現場照片);5、營業執照復印件;6、出版經營許可證復印件;7、蔣*澤的身份證復印件;8、張*的身份證復印件;9、委托書。
2024年01月03日,本案調查終結。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01月04日,本機關依法向金牛區一禾一聯合書店 (蔣*澤)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潼)文綜罰告字〔2024〕F-000001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金牛區一禾一聯合書店 (蔣*澤)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規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潼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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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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