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決字〔2024〕0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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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決字〔2024〕0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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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重慶市潼南區塘壩勝利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733966005J
地????? 址:重慶市潼南區塘壩鎮小嶺村1組
經查,我委商務行政執法人員于2024年1月16日,在你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安全管理員未持證上崗,負責人不在崗;
2、站內有限空間未設置標識及建立作業制度。
以上違法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記錄;
2、責令整改(隱患)通知書。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佐證。
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符合減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本機關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以下處罰:
1、行政罰款人民幣2000元(大寫:貳仟圓整)。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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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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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壹式貳份:壹份交當事人,壹份由行政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