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3〕第1001號
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3〕第1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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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市潼南區錦堃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新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陳根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MA614M0Y96
注冊地址:重慶市潼南區米心鎮夏家2組133號
經查,我委商務行政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16日,在對重慶市潼南區錦堃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新華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日、周、月”檢查,周查差2周。
以上違法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記錄;
2.責令整改(隱患)通知書。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執法影像等證據佐證。
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第五款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符合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本機關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以下處罰:
1.行政罰款人民幣壹仟圓。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商務委員會或者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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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
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3〕第1001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