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情況
一、胡某某、黃某、劉某、周某某、劉某某非法狩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2年3月31日13時至15時之間,胡某某、黃某、劉某、周某某、劉某某在銅梁區高樓鎮、潼南區別口鎮采用氣槍射擊的方式非法狩獵稚雞3只、山斑鳩1只。經司法鑒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分別為稚雞和山斑鳩,其行為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針對該案件,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于2022年3月31日民警在別口鎮花院村7社將涉嫌非法狩獵的胡某某、黃某、劉某、周某某、劉某某等人抓獲,2022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黃某、劉某、周某某、劉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潼南區公安局采取人保的方式取保候審一年。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受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委托,對胡某某、黃某、劉某、周某某、劉某某非法狩獵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川楠司鑒〔2022〕0602字第358號)。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川楠司鑒〔2022〕0602字第358號),確認2022年3月31日胡某某、黃某、劉某、周某某、劉某某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分別為3只稚雞和1只山斑鳩,造成該處生態環境即森林生態系統遭受損害的事實,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評估,此次違法案件造成的生態損害總金額約10000元,應由賠償義務人完全承擔。完全承擔。經區林業局與胡某某、黃某、劉某、周某某、劉某某磋商一致后,于2022年6月17日達成協議,雙方一致認可采取支付賠償金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截至目前已磋商結案。
二、張某某、周某、肖某某非法狩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1年12月28日下午,別口派出所民警巡邏至潼南區別口鎮花院村7組,發現一輛越野車渝AR71K6行跡可疑。經對車輛進行檢查時,在副駕駛座發現疑似氣槍一支,在車輛后備廂發現受傷的野生鳥類一只,其行為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針對該案件,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偵查,2021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周某、肖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潼南區公安局取保候審。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受潼南區公安局委托,對張某某、周某、肖某某非法狩獵案開展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川楠司鑒〔2021〕0602第948號)。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川楠司鑒〔2021〕0602第948號),確認2021年12月28日張某某、周某、肖某某非法狩獵的1只野生動物為蒼鷺,造成該處生態環境即森林生態系統遭受損害的事實,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評估,此次違法案件造成的生態損害總金額約4500元,應由賠償義務人完全承擔。經雙方磋商一致后,于2022年6月9日達成協議,雙方一致認可采取支付賠償金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4500元,款項于6月底前已完成支付。截至目前已磋商結案。
三、匡某、劉某某非法狩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2年3月1日,群力派出所民警巡邏至潼南區群力鎮牽牛村機電路旁將涉嫌非法狩獵的匡某、劉某某現場查獲,并從其車上現場查獲氣槍一支,被打死疑似野鴨子一只,經司法鑒定,被打死的動物為斑嘴鴨,其行為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針對該案件,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偵查,2022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匡某、劉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潼南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28日,潼南區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十二個月(人保)。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受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委托,對匡某、劉某某非法狩獵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川楠司鑒〔2022〕0602字第115號)。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川楠司鑒〔2022〕0602字第115號),確認2022年3月1日匡某、劉某某非法狩獵的1只野生動物分別為斑嘴鴨,造成該處生態環境即森林生態系統遭受損害的事實,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評估,此次違法案件造成的生態損害總金額約3000元,應由賠償義務人完全承擔。經雙方磋商一致后,于2022年6月9日達成協議,雙方一致認可采取支付賠償金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3000元,于6月底前已完成支付。截至目前已磋商結案。
四、陶某某非法電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1年9月30日21時至2021年10月1日兩三點之間,陶某某在明知禁漁水域全面禁捕的情況下,在小渡黃坪村3組25號家門口瓊江河牛頭灘至高坎電站附近水域,使用電瓶、升壓器等設備,采取電捕魚的方式獲得漁獲物,包括鯽魚13尾、翹殼55尾、草魚3尾、鯉魚4尾、烏魚24尾、鰱魚2尾、母豬殼(桂魚)2尾、餐條90尾,全部漁獲物重22公斤。陶某某上岸時被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的執法人員抓獲,現場查獲捕魚工具及魚類捕獲物。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8部門關于重慶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農發〔2020〕148號)文件規定,陶某某所涉捕撈地點在潼南區小渡鎮黃坪村瓊江河段屬于禁捕水域,電捕魚為禁用的捕撈方法。陶某某系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方法實施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檢察院委托,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于2022年5月6日作出《關于陶某某在瓊江使用非法漁具捕撈導致生態損失的鑒定報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生態修復的實際效果和部分魚類人工繁育等可操作性,建議采用直接放流鯉、鯽、鮊類、草魚、鰱的成魚88千克和幼魚7.3萬尾的方式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放流成魚、苗種折合費用合計9114元。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5月30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公益訴訟,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判決如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陶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瓊江重慶市潼南區小渡鎮黃坪村牛頭灘江段放流成魚88千克,若逾期未履行該義務,則由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進行放流,所需費用由陶某某承擔。案件目前已審理終結。
五、張某某電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1年12月12日晚,崇龕鎮護漁隊員夜間巡邏時發現崇龕鎮柿花村瓊江天然水域吳家沱段有人電魚,后將張某某抓獲,現場查獲電魚工具一套、漁獲物數尾。經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對張某某電捕的餐條魚三尾、鯽魚一尾、螃鲅一尾(五尾魚已做無害化處理)稱重,共重0.06公斤,張某某在瓊江天然水域電捕魚的為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委托潼南區農業科技推廣中心騰樹軍對張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并出具了《關于張某某在瓊江潼南江段使用非法漁具捕撈導致生態損失的評估意見》。經評估,此次違法案件造成的生態損害總金額約500元,應由賠償義務人完全承擔。2022年8月5日,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和張某某雙方在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二樓會議室召開張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生態環境損壞賠償案件磋商會,會議邀請了區檢察院、區生態環境局參加。經雙方磋商一致后,于2022年8月5日達成協議,雙方一致認可采取支付賠償金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500元,魚苗放流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截至目前已磋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