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關于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MA5U3YYRXF
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柏梓鎮天池村五社???
2025年2月19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粉碎車間內噴淋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經調查核實,你公司粉碎車間治理設施于2025年1月損壞后至今未修復,期間仍然從事生產加工作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環境,該行為屬于違反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彭軒身份證復印件;
2.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提供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3MA5U3YYRXF001V)復印件、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關于燒結磚瓦業環境污染整治情況說明復印件;
3.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軒于2025年2月19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4.現場影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1.2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
3.4證明重慶潼柏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應當同時停運相應的生產設施。確因工藝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時停運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相應處罰;(二)項: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時未同時停運相應的生產設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有前款第六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的規定。
現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將在三十日內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將按照《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責令你公司停產整治。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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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