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 關于《重慶市潼南區人民調解補貼發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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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
關于《重慶市潼南區人民調解補貼
發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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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登記建檔、案件分級分類管理和補貼發放管理,推進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有關規定,經前期調研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起草了《重慶市潼南區人民調解補貼發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8日。
歡迎廣大公眾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件:請將意見建議發送至QQ郵箱809304206@qq.com。
2.郵寄信件:請將意見建議寄至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春陽街298號,郵編:402660,信封上需注明“《重慶市潼南區人民調解補貼發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
聯系人:楊敏;聯系電話:023-4457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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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潼南區人民調解補貼發放管理辦法(征求
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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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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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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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
人民調解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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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調解案件登記建檔、案件分級分類管理和補貼發放管理,推進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司發〔201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是指在區司法局備案且進入“重慶調解在線”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名錄的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等材料立卷歸檔并錄入系統。
第四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堅持以案定補、分級分類補貼、專款專用原則。
第五條 ?各司法所應當在區司法局及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切實加強對其轄區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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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件分類和補貼標準
第六條?人民調解案件分為口頭案件和書面案件兩大類。
第七條? 口頭案件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雙方爭議不大,經調解及時兌現履行,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書的矛盾糾紛。口頭案件不分等級。
第八條? 書面案件是指糾紛事實存在爭議,需要簽訂書面調解協議保證協議履行的矛盾糾紛,根據案情復雜程度作如下劃分。
(一)簡單案件。主要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案情簡單或涉案人數在3人以下或涉及金額不足2000元,不需要調查取證、無激化轉化趨勢,經當場調解即可化解的糾紛。
(二)一般案件。主要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涉案人數在3-5人或涉及金額在2000-10000元,調解時需要進行調查取證,一次性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
(三)重大案件。案情較為復雜、事實認定難度較大、調解難度大,涉案人數在6人以上或涉及金額在10000元以上,需要進行多方調查取證或者多次咨詢專家意見,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區域內涉及山林、水利、礦產資源等權益和權屬變更的糾紛;
2.涉及各類經濟合同導致重大矛盾的糾紛;
3.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糾紛;
4.涉及征地拆遷的糾紛;
5.涉及較大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的糾紛。
(四)疑難案件。案情復雜、事實認定難度大,或涉及范圍廣、社會影響重大,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或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或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督辦,調解周期較長,經過反復多次取證協商且履行難度大,需要多個部門參與配合才能解決,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涉及跨區的重大矛盾糾紛;
2.涉法涉訴的糾紛;
3.上級領導批示督辦的矛盾糾紛;
4.其他范圍廣、影響重大的糾紛。
第九條?人民調解補貼分為基礎補貼和案件補貼。基礎補貼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單位保障,案件補貼由區司法局保障。
人民調解基礎補貼的發放對象為專職人民調解員,案件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納入系統管理的人民調解員。公職人員以及其他按規定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補貼。
第十條?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分別給予聘請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每人每月1800元、1500元的基礎補貼,具體由設立單位確定規則核定發放。
第十一條? 案件補貼按以下標準核定。
(一)口頭案件補貼15元/件;
(二)簡單案件補貼40元/件;
(三)一般案件補貼60元/件;
(四)重大案件補貼150元/件,經過司法確認的,補貼200元/件;
(五)疑難案件補貼200元/件,經過司法確認的,補貼250元/件。
集團案件在計算調解案件補貼時,第1件按照重大案件標準進行補貼,其余按照簡單案件標準進行補貼。未調解成功,或未錄入系統的案件,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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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審核及補貼發放
第十二條? 人民調解案件審核及補貼發放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送審。人民調解員應當在調解結案后及時將案件錄入系統,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審核后,鎮(街)、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向轄區司法所提請案件初審;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直接提交區司法局審核。
(二)初審。司法所收到初審申請后,對案件真實性、檔案規范性進行審核。初審合格后,司法所按照分類補貼標準提出調解案件補貼建議,并提交區司法局復審;初審不合格的案件由司法所直接退回。
(三)復審。區司法局對調解案件進行復審,確定案件補貼金額。
(四)公示。各司法所對鎮(街)、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補貼信息在鎮(街)進行公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其辦公場所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內容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調解案件總數、案件難易程度、調解員姓名、案件補貼金額及舉報投訴電話等。
(五)發放。公示期滿且未收到舉報投訴或舉報投訴經查證不存在違規違紀情況的,區司法局將人民調解案件補貼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季度發放至人民調解員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檔案退回,不予發放人民調解員補貼。
(一)調解案件不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范圍的;
(二)《人民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無承辦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的;
(三)調解協議書中無當事人或只有一方當事人親筆簽字、按手印的;
(四)被當事人或其他人投訴,經區司法局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規違紀情況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歸檔日期未上報審核的人民調解案件,不再納入補貼發放范圍;
(六)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承辦調解員對司法所、區司法局提出的案件檔案整改意見或調解案件分級認定有異議的,有權向區司法局提出申訴。區司法局應當組織人員另行復審,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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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虛報、多報調解案件,騙取、套取補貼等情況,區司法局依法取消該案件補貼,已經領取的予以追回,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對該人民調解員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各司法所應通過走訪、電話回訪等方式對轄區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回訪,對其他調解案件按調解案件總數的10%進行回訪,并制作《人民調解案件回訪表》(見附件),每月10日前報區司法局。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對該案件進行糾正;弄虛作假的,則對該案件不予認定,并按照相關要求嚴格處理。
第十七條?人民調解員登記案件不及時、案件檔案制作不規范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履行審核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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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人民調解檔案和補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潼司發〔202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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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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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案件回訪表
回訪單位:
序號 |
案號 |
案件等級 |
當事人 |
當事人聯系方式 |
案件 是否真實 |
調解員 是否收費 |
調解員 是否中立 |
回訪人 |
回訪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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