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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日期: 2021-03-05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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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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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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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運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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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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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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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發展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機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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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養老機構服務和發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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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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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醫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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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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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參與標準制定和等級評定,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調解爭議等活動,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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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誹謗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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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應當依法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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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監護人、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養老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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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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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公建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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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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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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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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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規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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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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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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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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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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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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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將閑置的其他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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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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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養老服務標準規范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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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或者在舊城更新和改造過程中配置相應的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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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破壞養老機構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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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機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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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養老機構的用房、場地、設施和設備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養老機構建筑設計基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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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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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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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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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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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門戶網站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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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養老機構因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及其監護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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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合同約定與老年人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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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未對安置服務事項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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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明確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民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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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并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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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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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養老機構因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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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扶持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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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建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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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運營情況,可以給予運營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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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養老機構依法享受以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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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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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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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入,按照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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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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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水、用電、用氣等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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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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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水、電、氣安裝服務企業和有關經營性單位對養老機構實行收費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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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設立的養老機構,與國內投資者設立的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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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政府通過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資發展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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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和老年人提供專項基金、中長期貸款以及綜合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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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市人力社保、衛生健康、醫保、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將失能老年人按照規定納入長期護理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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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具有本市戶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且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相應的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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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鼓勵養老機構投保綜合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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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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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依法設立醫療機構,設置長期護理照料床位,提供醫療和護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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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符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協議定點范圍,并按醫療保險規定聯網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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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其他各類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求和規劃設置老年護理床位,提供保健、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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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鼓勵養老機構利用專業設施、場地、人員和技術等資源優勢,培訓指導專業院校、社區養老服務人員和其他養老照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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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養老機構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醫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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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設置養老護理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對符合條件的學生按照規定提供獎(助)學金和資助資金。對中等職業學校就讀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學生減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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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養老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等開展培訓項目,對參加養老服務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且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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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養老機構護理人員的職稱晉升按照社會工作人員職稱序列參加申報、評審。第三方專業機構可以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原則開展養老護理員等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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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聘用的醫生、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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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按照規定給予入職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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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長期從事養老護理服務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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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支持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志愿服務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按規定給予褒揚、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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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養老機構設立老年社會工作崗位,配備專業的社會工作者,為老年人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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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鼓勵建設區域性農村養老機構,滿足農村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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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集中供養對象年基本生活金15%的比例,核定政府投資興辦的農村養老機構管理運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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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服務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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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我市養老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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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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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按照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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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醫保、衛生健康等部門和行業協會根據國家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制定本市老年人護理等級評估標準和評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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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根據本市護理等級評估標準,對老年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護理等級,經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確認后,在服務合同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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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身體或者精神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評估,經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確認后,變更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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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可以通過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護理等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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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雙方可以參考使用國家制定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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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下列照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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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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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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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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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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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等人文關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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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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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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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定期檢查身體,宣傳日常保健知識,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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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代理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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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代理人,并按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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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并根據不同護理等級配備相應比例的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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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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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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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養老機構中從事護理、餐飲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可能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疾病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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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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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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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應急處理結果報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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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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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有關部門進行價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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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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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定期制作財務報告,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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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膳食等費用專門賬戶,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公開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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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律法規規定接收和使用捐贈物資,并接受有關部門、社會和捐贈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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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通報機構服務和運營管理的有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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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檔案和健康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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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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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及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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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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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機構信息歸集共享和協同監管機制,對養老機構服務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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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養老機構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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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每年向市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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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機構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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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社保、公安、衛生健康、財政、應急、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服務質量、安全衛生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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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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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及社會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信譽、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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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補貼資助、考核評價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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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機構信息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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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誠信檔案,記錄其設立終止、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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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不良誠信記錄的養老機構,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整改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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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并按照規定接入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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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將養老機構設立終止、評估結果、誠信記錄、用工需求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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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投訴、舉報電話或者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等渠道,受理對養老機構的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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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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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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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擅自暫停、終止服務,或者暫停、終止服務未妥善安置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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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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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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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養老機構的場所、設施、設備,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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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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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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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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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護理人員、餐飲服務人員上崗工作,或者未及時將患有可能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疾病的護理人員、餐飲服務人員調離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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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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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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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有權中止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養老機構經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重新申請相關扶持、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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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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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居住(小)區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和養老服務標準規范配套建設相應養老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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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變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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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占、破壞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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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有關養老補貼財政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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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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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機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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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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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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