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潼南府辦〔2010〕126號
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辦發〔2009〕314號)精神,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群眾的救助能力,進一步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經縣政府同意,在全縣全面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
㈠ 救助對象。一是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無”人員;三是城鄉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就業一年以上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五是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㈡ 救助范圍。一是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二是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三是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四是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五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范圍。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三、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鄉鎮(街道)審核、縣民政局審批”的程序辦理。
㈠ 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等。
㈡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及時會同村(居)委會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建議救助金額,填寫由縣民政局印制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主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后報縣民政局。
㈢ 審批。縣民政局匯同縣財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結果通過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㈣ 審批標準。臨時救助金額原則上控制在3000元以內,特殊情況報縣委、縣政府研究確定。
㈤ 資金發放。臨時救助金由縣財政局預撥給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根據審批情況組織發放。臨時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按現金等價的物資救助。
四、臨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㈠ 臨時救助基金的籌集。
縣財政局要建立臨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為:
⒈縣財政每年預算部分資金;
⒉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資金;
⒊從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中提取部分資金;
⒋向上級爭取的補助資金;
㈡ 臨時救助基金的管理。
臨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民政局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設立臨時救助明細臺賬。
五、工作要求
㈠ 提高認識 加強領導
臨時救助制度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方面,是對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的有效補充。對城鄉困難群眾實施臨時救助,是切實保障轄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對維護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負其責,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救助工作落到實處。
㈡ 做好政策銜接 確保取得實效
要認真把握臨時救助的工作特點,準確理解臨時救助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的關系,加強各項救助制度的銜接配套,各鎮鄉(街)應將各類救助資源整合,綜合利用,使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