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關于《潼南區古樹名木認養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關于《潼南區古樹名木認養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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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和規范古樹名木認養活動,增強全社會保護古樹名木的意識,根據《重慶市綠化條例》、《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了《潼南區古樹名木認養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8日。
歡迎廣大公眾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件:請將意見發送至903645633@qq.com(郵箱)。
2.郵寄信件:請將意見寄至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333號,郵編: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潼南區古樹名木認養方案(征求意見稿)》”字樣。
聯系人:葛翔,聯系電話:023-4459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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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潼南區古樹名木認養方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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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潼南區古樹名木認養方案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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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古樹名木被譽為“有生命的文物”,是大自然和祖先留下的寶貴財富,是森林資源中的瑰寶,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生態、科學、景觀和經濟價值。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2023年7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四川劍閣考察調研時強調:“要把古樹名木保護好,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好”。
二、認養目的
促進和規范古樹名木認養活動,增強全社會保護古樹名木的意識,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共同建設美麗家園。
三、認養期限
名木古樹認養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認養期滿后認養方有優先續認養權。
四、認養方和被認養方
(一)認養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被認養方。認養對象權屬單位或個人。
五、認養范圍及條件
(一)認養范圍
區級以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和公布的古樹名木可以作為認養對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生長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部隊等單位內,認養活動可能影響其正常秩序的;
2. 權屬不明確的;
3. 未征得權屬單位(個人)同意的;
4. 因交通、自然地理、生存狀態等原因不宜認養的;
5. 具有其他不適宜認養情形的。
(二)認養條件
1. 認養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認養人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 認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存環境。
六、認養額度
(一)單位指定認養一級古樹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認養二級古樹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指定認養三級古樹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單位非指定認養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元。
(二)個人指定認養一級古樹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指定認養二級古樹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700元;指定認養三級古樹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400元。個人非指定認養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三)指定認養的,也可由認養方與被認養方協商認養金額。
七、認養流程
(一)發布認養信息。在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網站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搶救復壯或其他需要認養的古樹名木信息,組織發動認養方優先認養。
認養方可以指定認養特定的古樹名木,也可以捐資認養非特定的古樹名木。捐資認養非特定古樹名木的,認養對象由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指定。
經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同意,認養方可以單獨認養,也可以聯合認養。多人同時有意向認養同一株古樹名木的,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可以采用競拍方式確定認養方。
(二)認養方通過書面或網絡等方式,向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提出認養申請。
(三)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核實古樹名木認養信息,商定認養事項。
(四)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認養方、被認養方簽訂《古樹名木捐資認養協議書》,明確認養對象、認養期限及相關權利義務。
(五)認養方應在捐資認養協議簽署后15日內向受捐機構繳納認養資金,逾期未繳納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認養。認養方可以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資,也可以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單位或個人協商捐資方式。
(六)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為認養方頒發認養證書,根據認養方意愿對所認養的古樹名木懸掛認養標識牌。認養標識牌包括認養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認養期限等信息。
八、認養的權利和義務
(一)認養方對認養對象擁有探視權。認養對象處于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內且認養方為個人的,認養期間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門票。
(二)認養方對認養對象擁有監護權。認養方發現所認養的古樹名木受到破壞時,有權督促相關責任方盡快落實保護措施。
(三)個人捐資認養一株古樹名木可視為認養人在認養年度內完成義務植樹盡責任務。
(四)被認養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認養對象管護方案,對認養對象采取復壯、救助、保護等措施。
(五)認養對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瀕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認養方應及時告知認養方,認養方有權要求更換認養對象直至認養期滿。
(六)認養方不得借認養古樹名木從事商業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認養對象保護范圍內增加建筑物、構筑物、廣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認養方的正常管護措施。
九、相關要求
(一)認養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二)古樹名木認養堅持依法自愿、有利保護、屬地管理的原則,不改變古樹名木權屬關系和管護責任關系。
(三)認養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古樹名木的宣傳、日常養護管理、復壯保護、購買保險、制作認養證書、設置認養標志牌等方面。
(四)認養資金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公益捐贈資金管理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相關監督。指定認養的,認養方有權了解認養資金使用情況、提出相關建議。
(五)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應建立健全古樹名木認養檔案,在古樹名木信息管理平臺上公開發布認養相關信息。
(六)對積極參與古樹名木認養活動、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給予表揚。在認養中弄虛作假、謀取非法利益或對認養對象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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