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潼林罰決字〔2025〕第13號)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 文書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時間 |
1 |
王**、何** |
潼林罰決字〔2025〕第13號 |
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在潼南區別口鎮花坡村3組,參與獵殺2只野雞和2只斑鳩。經四川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鑒定,被獵殺的2只野雞為“環頸雉”、2只斑鳩為“珠頸斑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整體價值均為300元/只,共價值1200元。經查,氣槍、音響誘捕裝置為禁用的獵捕工具,潼南區行政區域內全部劃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0項,違法情節輕微和裁量階次從輕。 |
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大寫:肆仟元整),其中每人繳納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 |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
2025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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