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潼林罰決字〔2025〕第11號)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 文書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時間 |
1 |
重慶****有限公司 |
潼林罰決字〔2025〕第11號 |
于2023年6月8日至今,在潼南區臥佛鎮文曲社區十組(小地名店子灣),實施塔基位11S108-T058川渝線項目時,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0.1989公頃,作為施工便道,該地類屬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地方公益林,林種為防護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重慶市林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和《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財綜〔2017〕109號)以及《重慶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第4項的征收標準,并參照《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4項,你單位違法情節一般和裁量階次一般。 |
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復占用林地面積0.1989公頃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下行政處罰:處恢復植被及林業生產條件1.2倍的罰款,即1.2×1989m2×45元=107406元,共計人民幣107406元(大寫:壹拾萬柒仟肆佰零陸元整)。 |
重慶市潼南區林業局 |
2025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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