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潼林罰決字〔2024〕第3號)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潼林罰決字〔2024〕第3號)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 名稱 |
處罰文書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時間 |
1 | 重慶市*******有限公司 | 潼林罰決字 ﹝2024﹞第3號 |
于2022年6月10日在潼南區桂林街道觀音社區9組(小地名:大屋場)實施潼南江北片區兩區同建市政道路工程(站南七路)建設項目時,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2226平方米(地方公益林413平方米,一般商品林1813平方米),地類為喬木林地;按林種劃分防護林413平方米,用材林1813平方米。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重慶市林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和《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財綜〔2017〕109號),并參照《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項,違法情節一般和裁量階次一般。 | 于2024年5月10日前恢復占用林地面積2226平方米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決定處恢復植被及林業生產條件1倍的罰款,即1×(413 m2×45元/m2+1813 m2×25元/m2)= 63910元,共計人民幣63910元(大寫:陸萬叁仟玖佰壹拾元整) | 重慶市 潼南區林業局 |
2024年 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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