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定和改革方案并監督執行;負責交通運輸經濟運行監測,研究交通運輸業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負責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統籌管理。
(二)擬訂全區綜合交通發展戰略,構建綜合交通運輸網絡;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綜合交通建設規劃和公路水路交通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公路建設、公共交通運輸發展、樞紐站場、運力調整、航運發展、港口布局、岸線使用等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公路、水路行業發展及協調鐵路、民航、郵政行業發展,建立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優化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三)綜合平衡全區交通運力,構建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組織公路、水運、公共客運等各種運輸方式,協調鐵路、高速公路、民航、郵政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
(四)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負責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五)承擔地方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及協調全區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和協調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地方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
(六)負責提出全區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推動道路運輸領域網約車司機、貨車司機群體黨建工作。
(七)承擔全區公路、水路建設、養護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組織協調全區地方公路、港口、碼頭、航道、樞紐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指導其養護和維護;承擔公路、水路等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承擔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責任。
(九)推動交通行業科技進步,負責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在交通行業的應用;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能和培訓工作。
(十)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全區交通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高峰客運;承擔交通國防動員、戰備有關工作;負責區內公路網運行監測和應急處置協調工作,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
(十一)負責交通行業行政審批的統籌協調、督促、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責任,負責交通行業宣傳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