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國資委內設機構調整
根據《關于調整區國資委內設機構的批復》(潼委編﹝2021﹞40號)文件,區國資委內設機構“辦公室”更名為“綜合科”,并調整綜合科、國企科部分職責。調整后內設機構數量保持不變。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穩定、政務公開、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黨務工作。提出區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任免建議。負責指導區屬國有企業人事管理工作。
(二)國資科。負責研究提出完善全區國有資產管理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區國有資產的評估和評估結果的核準工作。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承擔建立完善全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匯總全區資產統計工作。承擔接管資產的經營、管理和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區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編制、標準、配備、處置管理等工作。
(三)國企科。負責研究提出全區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區屬國有企業的合并、分設、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破產等改革方案。負責區屬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制度審批備案。指導區屬國有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參與研究制定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負責指導區屬國有企業薪酬管理、董監事會工作。承擔向國有參股企業推薦、考察、任免國有股權代表、財務總監的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區屬國有企業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和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區屬國有企業運營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區屬國有企業風險管控。負責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決算方案,對國有資本收益督促上繳并提出使用建議,實施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金融科。承擔協調金融相關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承擔牽頭應對金融突發事件、開展全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履行風險處置職責,維護本地區金融秩序。引導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創新服務、拓展業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和私募股權類企業的初審、備案和監督管理,協助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