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重慶市潼南區機構改革方案》和 《關于重慶市潼南區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潼南委發〔2019〕1 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慶市潼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重慶市潼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市委、區委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全區國資、金融、國企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除國有金融資本外的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三)負責對全區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區內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統計分析及國有資產登記、轉讓、處置、糾紛調處和執行等工作。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責任。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區屬國有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研究提出加快區屬國有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擬訂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獎懲、薪酬和績效管理辦法,完善經營者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董事、監事的推薦、考察、綜合考評等工作。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任免建議。
(六)負責督促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區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
(七)協調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協助開展地方金融監管,履行風險處置等職責。
(八)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劃入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職能。
(十)與有關部門職責分工關于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內設監事會管理,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待中央、市級對重點國有企業內設監事會管理職責頂層設計明確后跟進理順。同時,建立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國有企業監事會向區國資委報告工作時,同時抄報區審計局。
第四條?重慶市潼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穩定、政務公開、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黨務工作。
(二)國資科。負責研究提出完善全區國有資產管理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區國有資產的評估和評估結果的核準工作。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承擔建立完善全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匯總全區資產統計工作。承擔接管資產的經營、管理和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區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編制、標準、配備、處置管理等工作。
(三)國企科。負責研究提出全區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區屬國有企業的合并、分設、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破產等改革方案。負責區屬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制度審批備案。指導區屬國有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參與研究制定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提出管理人員任免建議。負責指導區屬國有企業薪酬管理、人事管理、董監事會工作。承擔向國有參股企業推薦、考察、任免國有股權代表、財務總監的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區屬國有企業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和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區屬國有企業運營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區屬國有企業風險管控。負責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決算方案,對國有資本收益督促上繳并提出使用建議,實施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金融科。承擔協調金融相關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承擔牽頭應對金融突發事件、開展全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履行風險處置職責,維護本地區金融秩序。引導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創新服務、拓展業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和私募股權類企業的初審、備案和監督管理,協助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
第五條 重慶市潼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編制9名(其中統籌調劑1名)。設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重慶市潼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重慶市潼南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重慶市潼南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