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規資規范〔202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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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局屬有關單位,機關有關處室:
《重慶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管理辦法》已經市局2020年第2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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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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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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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維護統計數據的權威性,保障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更好地用統計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油氣、非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油氣、非放射性礦產資源采礦權人(以下統稱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填報非油氣、非放射性礦山(以下統稱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按照《重慶市礦產品監測統計報表制度》和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填報。
第四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工作,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制度,監督指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工作。
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工作,監督指導采礦權人如實填報統計報表,按時審核上報統計數據。
第五條?采礦權人依法接受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地調院開展數據抽查審核,建立技術檔案和統計臺帳;按照要求填報統計數據,對其填報、錄入的原始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市地調院負責全市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復核、匯總分析工作,協助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制度,負責聯網直報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進行數據采集、抽查審核、統計分析和專題研究,編制統計成果,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具體工作可以按照規定委托有關技術單位承擔。
市規劃自然資源信息中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負責網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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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數據填報和數據審核
第七條?統計數據通過聯網直報系統進行網絡直報,或者通過移動互聯網端相關應用進行網絡直報。
采礦權人首次填報的,應當按照采礦許可證信息,在聯網直報系統進行注冊、認證。采礦權人按照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聯網直報系統填報數據。
新設礦山采礦權人應當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30日內登陸聯網直報系統進行注冊,并按照要求填報統計數據。
采礦許可證變更的,采礦權人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八條?統計數據實行采礦權人自查、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市級抽查復核三級審查制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采礦權人應當根據聯網直報系統的邏輯檢查結果對填報數據進行自查,提交的合同、發票等憑證要與相關數據匹配,做到完整、清晰。采礦權人通過自然資源部礦山開發利用統計數據網上報送系統填報年度礦產資源統計數據時,應當與聯網直報系統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自洽。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業權配號系統、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實地核查信息等,對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填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聯網直報系統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對采礦權人通過自然資源部礦山開發利用統計數據網上報送系統填報的年度礦產資源統計數據進行審核校驗。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市地調院對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開展市級抽查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和市地調院在抽查復核統計數據時,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采礦權人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可以記錄、復制;
(二)詢問有關人員并制作筆錄;
(三)進入礦山進行檢查、核對。
第十條?發現數據異常的,審核單位應當說明理由、及時退回并通知采礦權人核實修改、及時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原始數據一經審核通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須經采礦權人重新提交、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審核結果和修改情況記錄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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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統計分析、成果編制和數據管理
第十一條?市地調院應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和標準化處理,并對礦山產能、狀態,礦產品產銷量、價格和流向等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礦產品產銷量、價格等指標的時空分布特征和相關性,編制統計成果。
第十二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包括原始數據、中間數據和成果數據。
原始數據指采礦權人填報的原始數據、上傳的有關原始記錄、憑證以及因工作需要收集的其他數據。
中間數據指原始數據經匯總統計分析,按照要求形成的各類統計數據,包括編制成果數據提供基礎和依據的各類統計數據。
成果數據指原始數據經匯總統計分析形成的各類格式化成果數據,礦山產銷量和價格監測數據,以及其他專題成果數據。
第十三條?格式化成果數據包括監測日報、監測周報和統計月報、統計年報。應當按照規定時限編制完成。
監測日報、周報,包括統計日、統計周全市重點監測礦種礦山數量、產能,礦產品產量、銷量和價格等,分析空間分布特征和變化情況,對異常情況提出預警和建議。
統計月報,包括統計月全市礦山的數量、產能,礦產品產量、銷量、價格和流向等,分析空間分布特征和變化情況。
統計年報,包括統計年全市已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賦存和礦業權分布、主要工業用途、礦產品生產和消費等。
第十四條?礦山產銷量和價格監測數據,指依照采礦權人填報數據匯總形成的監測統計數據,定期向社會公開。
其他專題成果數據,指為了拓展監測統計數據應用范圍、服務決策參考,基于監測統計數據形成的各類研究成果。
第十五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公開應當符合保密審查和相關管理規定,對外公開的統計數據不得涉密。未經審核批準的統計數據不予公開。
統計調查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屬于采礦權人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采礦權人身份的原始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監測統計以外的目的,不得用于商業目的。
第十七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公開主要通過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電子政務平臺、部門公報和重慶市礦產品交易信息網等渠道對外公開。
按照前款規定向社會公開的成果數據,依照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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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市、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聯網直報系統填報用戶管理,確保填報用戶和礦業權配號系統數據一致、生產狀態和實際一致。
第十九條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對短期內無法投產的籌建礦山和停產礦山(不含臨時停產礦山)設置免申報,填寫免申報原因和期限,并上傳相關材料。
設置免申報的采礦權人在免申報期內免于填報礦產品產銷情況,免申報期滿或免申報期內礦山恢復生產的,應當按規定繼續填報。
第二十條?市、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的采集、審核、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通報數據填報、審核情況。
對未按照規定如實填報、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采礦權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
第二十一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披露、泄露統計數據或商業秘密,獲取非法利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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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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