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 關于征求《潼南區信息化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討論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潼大數據發〔2021〕4號
重慶市潼南區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
關于征求《潼南區信息化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討論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鎮街、區級各部門、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市管在潼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信息化項目的申報、立項、建設和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重慶市全面推進“云長制”實施方案》(渝委辦〔2019〕66號)《重慶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區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制定了《潼南區信息化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討論稿)。
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1月26日前將修改意見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區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行政中心801室),電子檔發送至郵箱tn_big_data_office@163.com。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
附件:潼南區信息化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討論稿)
重慶市潼南區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聯系人:馮 偉,聯系電話:44551819,15213653343
????????黃三軍,聯系電話:44559589,19115688961
附件
潼南區信息化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討論稿)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區信息化項目管理,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全面實現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提質增效,規范信息化項目的申報、立項、建設和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重慶市全面推進“云長制”實施方案》(渝委辦〔2019〕66號)《重慶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8號)《關于印發<潼南區全面推行“云長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潼委辦〔2019〕4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所稱信息化項目指已建或未建(含待建、改建、擴建)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建設項目和運行維護項目,以及與業務信息系統有關的服務器、存儲、業務專網、云資源服務、信息化設備及商業現貨軟件、定制軟件開發(含二次開發)、集成實施服務等(不含日常辦公軟件和辦公終端)。
本管理細則適用于區內各級黨政群機關及其直屬部門、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運行維護和向社會購買服務的信息化項目。(含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政府業務應用的各類信息系統均適用本項目管理細則。)
第三條項目管理流程為項目申報、項目審批、項目實施、項目驗收、項目成果、資產管理和績效評價。
信息化專家庫
第四條區大數據發展局是信息化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區信息化專家庫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專家出入庫管理辦法。區財政局負責對專家庫運行費提供資金保障。
專家庫內應包含不同領域的區內外權威專家,各類專家數量原則上不低于3人,負責對已建信息化項目進行績效測評,對新建信息化項目進行審核,對我區信息化發展提供咨詢服務。
建設原則
第五條項目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項目應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化資源,按需分步實施,堅決避免重復建設和過度建設。項目應依托潼南區城市數據大腦云平臺進行部署,通過電子政務外網承載,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涉及數據共享交換的,應接入潼南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原則上對新建或改擴建現有部門機房的信息化項目不予審批。
(二)標準統一。項目應依托潼南區政務數據交換共享平臺,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則和全市統一的數據共享標準,與其他政務部門交換共享業務數據,保障數據采集、整合、共享協議一致。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數據,原則上不得重復采集。
(三)整合共享。堅持“不共享,不予立項”的原則。凡不符合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建設。項目所形成的業務數據必須向潼南區政務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匯聚融合。項目建設單位不得與其它任何機構或個人簽訂數據共享排它性壟斷協議。
(四)安全可控。項目建設單位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監管和技術防護,確保政府數據安全。項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統應當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項目庫管理
第六條信息化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是對信息化項目進行規范化、程序化和動態化管理的業務數據庫。
第七條項目業主單位于每年底向區大數據發展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需求。區大數據發展局組織第三方評估咨詢機構對提交的信息化項目進行評估,并經區級相關部門共同會商后報區政府,待區政府審定后納入項目庫管理,未納入項目清單的信息化項目,區財政局一律不予安排建設、運維資金。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申報條件。項目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市、區有關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政府數字化轉型方針政策和規劃要求;
(二)有項目需求分析、明確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計劃和項目預算;
(三)采用的技術成果在國內本行業技術領域中具有較高水平,建設方案切實可行;
(四)對相關產業發展或本領域信息化建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審批程序
(一)立項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立項,提交資金來源文件和申請函等材料。
(二)批復可行性研究方案。項目建設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有資質單位編寫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
(三)批復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方案。項目建設單位向區大數據發展局提交有資質單位編寫的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方案,其中投資200萬元以下項目只需提交概算方案(代初步設計),由區大數據發展局負責審核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方案容并提出審核意見,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方案。
(四)財政評審。項目建設單位取得概算方案批復后,按相關要求提交財政評審。
第十條審批標準
總投資200萬元以內的項目,由區大數據發展局從專家庫中抽選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項目概算方案(概算方案代初步設計)進行評審,并提出審核意見;項目總投資超過200萬元的,由區大數據發展局委托第三方咨詢評估機構對初設方案和概算方案進行評估,并提出審核意見,第三方評估費由區財政局負責解決。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是否符合國家、市、區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政府數字化轉型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
(二)是否符合集約建設、數據信息資源共享的要求;
(三)采用的技術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先進性;
(四)安全保障體系是否完備、可靠;
(五)是否符合所涉及專業領域的管理要求和規劃;
(六)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概算是否合理。
第十一條評審原則
項目評審堅持科學性、獨立性、公正性和客觀性原則。除涉密等原因外,原則上不再審批信息系統孤立、數據資源不共享、獨立運行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項目招標
取得同意概算批復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持批復意見和建設方案等相關資料向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啟動招標采購程序。
第十三條保密規定
參加項目評審的機構、專家及相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被評審項目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未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不得將被評審項目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不得利用評審項目的非公開技術、商業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未履行以上義務造成項目建設單位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變更審批
已經批復同意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不得調整、變更或取消項目建設內容和預算,確需調整、變更或取消項目的,必須在采購前完成。
(一)項目的勘測設計、實施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區大數據發展局提出審核意見,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
(二)取消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分別報區發展改革委、區大數據發展局和區財政局備案,項目建設單位主動退還預算資金。
第十五條撤銷規定
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發展改革委可做出撤銷項目立項的處理決定:
(一)無正當理由,項目批復一年后仍未啟動建設的;
(二)項目經費不按規定使用或被挪用的;
(三)項目建設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項目撤銷后,項目建設單位應退還財政部門已撥付的全部項目經費。
第十六條建設規定
建設、運營過程中乙方應培訓一定數量的甲方工作人員,在乙方服務期滿前具備獨立運營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質量標準
項目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及項目建設合同要求,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及實施方案建設。不得隨意改變上述方案中項目建設內容及相關技術標準。信息化項目自投用后維保期不少于兩年。禁止施工單位將項目工程轉包他人。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驗收原則
屬本辦法管理的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項目驗收原則上遵循“整體立項,整體驗收”要求。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九條驗收規定
項目建設全部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有關專家或第三方咨詢評估機構等,會同區大數據發展局組成驗收組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形成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驗收條件
項目驗收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成項目立項批復、建設方案、合同要求的全部建設內容,且符合項目建設目標;
(二)項目的功能、性能等指標達到項目設計要求;
(三)項目竣工試運行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
(四)項目驗收資料齊全。(主要包含項目立項批復意見、項目建設方案、初步設計或詳細設計方案以及評審意見、數據資源目錄、招投標文件、項目合同、項目建設總結、用戶使用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用軟件測評報告、信息安全等級測評報告等)
第二十一條驗收結論
項目竣工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無涉密等特殊原因,信息系統不能互聯互通,數據資源目錄未納入共享交換平臺目錄管理系統,業務數據不能共享共用的項目,原則上驗收不合格。項目竣工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拿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進行竣工驗收。項目再次驗收仍為不合格的,將追究項目建設單位相關人員責任。財政部門不得撥付項目尾款和下年度購買服務經費及運營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信息化項目。
項目成果
第二十二條成果定義
項目成果主要指執行合同所完成的、與研究開發目標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轉讓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版權)、發明權和其它成果權。
第二十三條成果所有權和使用權
項目成果歸項目建設單位所有。區大數據發展局有權在全區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推廣使用項目成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條資產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區財政局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項目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系統開發源代碼交由區大數據發展局封存。
績效評估
第二十五條自我評價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依照信息化項目績效評價的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應用系統使用范圍、使用用戶數量、產生的數據總量、數據更新情況、系統維護情況等和硬件設備使用對象、使用用戶數量、使用次數、故障情況、運維情況、評價結論等),并項目自評價報告報送區大數據發展局。
第二十六條評估抽查
區大數據發展局將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對相關項目建設和運維成效、數據資源管理、資金使用效益、安全保密、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情況開展后評估。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后續建設、運維資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資金再投入的參考依據。評估情況將匯總送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解釋機構
本辦法由區大數據發展局負責解釋。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定性為涉密信息化項目須經保密主管部門批準,市級、國家對項目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變化調整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修訂。
重慶市潼南區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 ??????????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