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 (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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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
(試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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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公安分局、公安局、農業農村委、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城市管理局、改革發展局、商務主管部門,萬盛經開區城市管理局、農林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 為規范我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城市管理局等5部門制定了《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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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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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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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收運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中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城市內的餐飲業經營者、食堂供餐單位等(即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在食品經營加工服務中單獨產生并收集的油脂或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廢油、火鍋廢油,在排水管道、檢查井和隔油池設施中撈取的油水混合物。
其他混合在餐廚垃圾中的泔水油,按餐廚垃圾進行管理,由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進行處理。其他類型生活垃圾中的油脂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廢棄食用油脂的行業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中心城區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辦理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辦理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性處置服務行政許可。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直接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的行政處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市商務委負責指導餐飲類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宣傳引導畜禽養殖者不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食用油脂飼養畜禽。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對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銷售“食用油”以及各環節中污染環境等刑事案件的偵辦。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統籌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的日常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依法確定本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運、處置單位,建立完善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運、處置作業體系(中心城區各區不含處置);
(二)負責辦理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中心城區除外);
(三)負責牽頭完善本地區廢棄食用油脂產生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臺賬管理制度,并協同相關部門共同督促落實;
(四)統籌本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收運、處置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做好安全運行管理;
(五)協調有關部門督促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依法履行相關義務,遵守相關規定,規范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協議。
區縣市場監管、商務、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按分工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按照相關法規規章,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單獨產生并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應采用專用容器密閉收集、妥善存放;
(二)應與依法確定的本區域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按照協議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由依法確定收運單位進行收運和處理,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由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申報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等;
(四)建立記錄臺賬,詳細記錄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收運單位、收運時間等信息;
(五)按要求填報收運處置聯單。
第六條 ?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密閉完好、干凈整潔,安裝行駛及裝卸過程記錄儀,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車輛停放場所,以及合法的車輛使用權;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鼓勵、引導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單位使用新能源作業車輛,建立信息化收運體系,配備物聯網感知設備。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數量、收運作業面積以及本規定生效前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情況進行充分評估,設定與之相匹配的收運服務單位數量,劃定相應的收運區域。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在確定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時,應當聽取轄區作業單位意見,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從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企業中確定收運服務單位,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應當與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規定服務標準、服務范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并與本轄區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簽訂處置接收協議。
依法確定的收運單位根據本規定第三、四條要求,向相應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收運許可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和期限開展收運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運,不得超范圍、超期限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運。
第九條? 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收運車輛密閉、整潔、完好,按照相關規定使用車輛,在顯著位置涂裝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標識,保持車輛行駛和裝卸過程記錄儀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二)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廢棄食用油脂。收運過程中應攜帶聯單,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聯單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并在聯單上簽字(蓋章)確認;
(三)收運廢棄食用油脂后,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廢棄食用油脂收集設備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運輸途中不得遺撒、滴漏廢棄食用油脂,不得擅自進行中轉;
(四)收運的廢棄食用油脂,交由依法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五)按照管理要求做好廢棄食用油脂的來源、數量、時間和去向等臺賬記錄;
(六)收運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七)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第十條 ?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熟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處置技術和工藝,以及保障正常運行的設施設備;
(二)健全的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建立環境監測與保護相關制度,處置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達標處理和排放。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的處置單位,并向社會公開。
鼓勵增加轄區處置設施。轄區內確無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的區縣(自治縣),經相關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可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結合就近就便原則,確定相關區縣(自治縣)的處置單位處置本轄區的廢棄食用油脂。涉及跨界運輸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與對應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規定服務標準、服務范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并與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完善處置接收協議。
依法確定的處置單位根據本規定第三、四條,向相應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處置許可后,方可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展廢棄食用油脂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廢棄食用油脂的處置。
第十三條? 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要求配備廢棄食用油脂處置設施及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定期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指標進行檢測,采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造成二次污染,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等應當有產生和流向的臺賬記錄;
(四)生產的資源化產品或工業原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或原材料質量標準,有合規銷售流向和出廠記錄,并納入臺賬管理;
(五)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安裝并使用在線計量、監控、檢測等系統設備;
(六)如實記錄每日接收收運單位的廢棄食用油脂的數量、時間和單位名稱,在廢棄食用油脂處理聯單上確認并簽字蓋章;做好臺賬、聯單和作業過程等檔案記錄管理;
(七)處置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八)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擅自在餐廚垃圾內分離、舀取油脂及油水混合物;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
(三)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排入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公廁和河道等區域;
(四)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收運單位進行收運;
(五)將廢棄食用油脂運至未取得許可證的處置單位處置;
(六)將未經加工處置的廢棄食用油脂擅自對外銷售;
(七)擅自收運處置市外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十五條 ?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是廢棄食用油脂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后,應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組織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合同簽訂情況、臺賬記錄和報送情況、聯單執行情況、收運和處置設施設備運行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及時公布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應及時移交通報公安機關,加大對廢棄食用油脂回流餐桌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編制轄區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應急預案。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運、處置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妥善組織應急收運、處置。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收集統計廢棄食用油脂許可和產生、收運、處置情況,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環境衛生事務機構承擔。其中產生量的組成和調查具體工作由環衛監測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應當組織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條 ?鼓勵環境衛生、餐飲類行業協會制定相關行業自律行為規范,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廢棄食用油脂產生、收運和處置的行為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