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
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3〕3號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已經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推動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結合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是指依法對生活垃圾承擔管理責任的主體。
第三條??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的主體確定、職責分工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日常事務性工作由其所屬的環境衛生事務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科技、經濟信息、公安、民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交通、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組織、郵政管理等部門或者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二章 管理責任人的確認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其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第七條??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第八條??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委托服務單位管理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管理部門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門為管理責任人。
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經營管理單位自行管理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第九條??按照前述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三章 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第十條??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是生活垃圾分類第一責任人,對責任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分類收運制度、公示制度、分類巡查制度、管理臺賬制度等,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國家及本市要求,在責任區域內指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地點;根據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產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應當增加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數量。
(四)保持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溢出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理或者補設,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并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六)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主要內容:
(一)設置容器。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類別,科學、規范、合理布局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集中投放點(廂房)、接駁點(站)等設施設備,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和《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配置及管理導則》要求,設置統一規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二)提升改造。對現有老舊、破損的分類收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配置遮雨、洗手、照明等便民設施,加強周邊環境維護。
(三)精準投放。引導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精準投放質量。住宅小區應按照“一小區一策”的原則,開展住宅小區入戶指導,引導居民提高廚余垃圾精準投放質量,單獨投放有害垃圾,鼓勵出售可回收物。推行居民小區撤桶并點,優化定時定點投放方式。
(四)桶邊值守。形成常態化桶邊指導機制,在生活垃圾投放高峰期,安排督導員或垃圾分類指導員在集中投放點開展桶邊值守。
(五)督促整改。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開展常態化監督和執法,依法責令整改和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制度:
(一)依規收運。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簽訂收運協議,做好分類收運中的交接、登記和統計工作。
(二)收運要求。明確生活垃圾收運時間,對收運企業是否按收運協議配置密閉的專業運輸車輛情況進行監督,確保收運企業做到專車專用、分類運輸。
(三)收運頻次。根據生活垃圾產生數量和種類合理確定收運頻次,其他垃圾和廚余垃圾要做到日產日清。
(四)衛生防疫。加強分類收集設施日常管護和消殺,確保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無異味,無蚊蠅。
第十三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巡查制度。管理責任人通過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全面檢查等模式對分類設施設置、分類標志使用、桶邊督促指導以及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等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整改或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機制。廣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引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深入開展入戶宣傳,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活動;加強責任區內公共區域垃圾分類宣傳,擴大垃圾分類宣傳覆蓋面;建立垃圾分類獎懲機制,激勵公眾持續參與;營造人人知曉、人人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第十五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制度,每日如實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月定時向社區報送臺賬信息,并接受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十六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公示制度,設置生活垃圾分類公示牌,每月定期公示,公示牌應明確管理責任人基本信息、各類生活垃圾清運量以及各類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責任單位、收運頻率、收運時間、責任人及聯系電話、監督電話、垃圾分類指導員等內容。
第四章 管理責任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履職情況的監督。
第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企業落實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情況的監管,將其履責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道路、廣場、機場、客運站等公共場所,應按照職責做好管理責任人監管工作。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開展知識和技能培訓工作,原則上每年培訓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普法宣傳和執法工作,引導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職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30日后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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