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擬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執行。
(三)承擔城市道路、橋梁、照明、園林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和其他城市公共設施行政管理監督的責任;管理城市管理智能平臺;負責市政設施維護許可的管理;參與市政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四)承擔城鎮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城鎮及其水域環境衛生、生活垃圾處置、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行業管理;參與環衛設施項目竣工驗收。
(五)承擔城市市容綜合整治責任。負責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戶外燈飾設施設置的規劃及管理工作。
(六)承擔城市公共綠地及城市公園的管理維護責任。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參與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審批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參與新建城市公園的驗收和申報定級工作;參與城市公園內應急避難場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工作。
(七)編制全區市政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市容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資金計劃,并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八)承擔停車樓(場)行業管理和城區臨時占道停車規劃設置及機動車輛清洗場所規劃設置工作。
(九)依法履行城市管理領域內的行政執法權,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指導鎮(街)城市管理方面工作。
(十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